法庭辩论后是否允许提交新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如果出现问题,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或者重新审理案件。如果被告方证据出现问题且无法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则需重新申请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当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称的事实,或者被告人认为有必要提供新的、更确切的证据时,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更正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当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出现问题,未能提供补充或者更正的证据的,可以重新进行一次辩护。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0条:在申请再审案件中,除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有错误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新的证据;(二)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与审判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出现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辩护。如果无法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则需重新进行一次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如果发现证据出现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或补充证据材料。但是,一旦庭审结束,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更正或补充证据。此时,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辩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更正、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本案庭审结束前提出,经审判人员同意的,可以补正、补充。”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提出新的证据,经查明确有必要的,可以接受。”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期间提出的新证据,经审查属实,对审判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不得在二审中再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如果出现问题,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或者重新审理案件。如果被告方证据出现问题且无法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则需重新申请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当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称的事实,或者被告人认为有必要提供新的、更确切的证据时,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更正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当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出现问题,未能提供补充或者更正的证据的,可以重新进行一次辩护。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0条:在申请再审案件中,除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有错误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新的证据;(二)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与审判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出现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辩护。如果无法提供补充或更正的证据,则需重新进行一次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庭辩论后还可以提交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2种观点: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3种观点: 庭审后可以直接面交主审法官,书记员即可。答辩状是在开庭前或者在当庭提交的,庭审后提交的是被告本人综合的书面意见或其代理人的代理词,直接面交主审法官、书记员即可;关于补充证据,你可以提交给法官,由法院决定是否再次开庭交原告质证,因为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