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暴趣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胡颜引证解释

胡颜引证解释

来源:暴趣科技网

胡颜的引证解释是:⒈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引《文选·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以罪弃生,则违古贤夕改之劝;忍垢苟全,则犯诗人胡颜之讥。”李善注:“即上胡不遄死之义也。孔安国《尚书传》曰:胡,何也。《毛诗》谓何颜而不速死也。殷仲文表曰:亦胡颜之厚。义出於此。”按,《诗·鄘风·相鼠》:“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又《小雅·巧言》:“巧言如簧,颜之厚矣。”曹文盖缩二诗而成“胡颜”一词,后即本之沿用。晋殷仲文《解尚书表》:“今宸极反正,惟新告始,寓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可以显居荣次。”《北史·萧正表传论》:“正表动不由仁,胡颜之甚。”唐杜甫《种莴苣》诗:“莧也无所施,胡颜入筐篚。”元耶律楚材《兰仲文寄诗二十六韵勉和谢之》之二:“野有遗贤犹未用,中书寧得不胡颜。”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昨日个向晚,不怕春寒,几乎险被先生饌,那其间岂不胡颜。”。

胡颜的引证解释是:⒈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引《文选·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以罪弃生,则违古贤夕改之劝;忍垢苟全,则犯诗人胡颜之讥。”李善注:“即上胡不遄死之义也。孔安国《尚书传》曰:胡,何也。《毛诗》谓何颜而不速死也。殷仲文表曰:亦胡颜之厚。义出於此。”按,《诗·鄘风·相鼠》:“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又《小雅·巧言》:“巧言如簧,颜之厚矣。”曹文盖缩二诗而成“胡颜”一词,后即本之沿用。晋殷仲文《解尚书表》:“今宸极反正,惟新告始,寓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可以显居荣次。”《北史·萧正表传论》:“正表动不由仁,胡颜之甚。”唐杜甫《种莴苣》诗:“莧也无所施,胡颜入筐篚。”元耶律楚材《兰仲文寄诗二十六韵勉和谢之》之二:“野有遗贤犹未用,中书寧得不胡颜。”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昨日个向晚,不怕春寒,几乎险被先生饌,那其间岂不胡颜。”。 拼音是:hú yán。 注音是:ㄏㄨˊ一ㄢˊ。 结构是:胡(左右结构)颜(左右结构)。 繁体是:胡顏。

关于胡颜的诗词

《题朱池驿·道行妻子尔胡颜》  

关于胡颜的词语

查查胡胡  胡作胡为  颜彪  含含胡胡  颜颜  胡里胡涂  胡颜之厚  白发红颜,白发朱颜  胡天胡帝  胡胡  

关于胡颜的成语

吹胡瞪眼  胡作胡为  胡里胡涂  胡猜乱想  跋胡疐尾  胡颜之厚  胡言汉语  蔡女没胡  查查胡胡  跋胡痜尾  

关于胡颜的造句

1、椎轮始业自谭胡颜,历尽艰难颠沛,壮气直无前。  

胡颜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

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胡颜[húyán]⒈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

二、网络解释

胡颜胡颜:副教授综合释义: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文选·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以罪弃生,则违古贤夕改之劝;忍垢苟全,则犯诗人胡颜之讥。”李善注:“即上胡不遄死之义也。孔安国《尚书传》曰:胡,何也。《毛诗》谓何颜而不速死也。殷仲文表曰:亦胡颜之厚。义出於此。”按,《诗·鄘风·相鼠》:“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又《小雅·巧言》:“巧言如簧,颜之厚矣。”曹文盖缩二诗而成“胡颜”一词,后即本之沿用。晋殷仲文《解尚书表》:“今宸极反正,惟新告始,寓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可以显居荣次。”《北史·萧正表传论》:“正表动不由仁,胡颜之甚。”唐杜甫《种莴苣》诗:“莧也无所施,胡颜入筐篚。”元耶律楚材《兰仲文寄诗二十六韵勉和谢之》之二:“野有遗贤犹未用,中书寧得不胡颜。”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昨日个向晚,不怕春寒,几乎险被先生饌,那其间岂不胡颜。”汉语大词典: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文选·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以罪弃生,则违古贤夕改之劝;忍垢苟全,则犯诗人胡颜之讥。”李善注:“即上胡不遄死之义也。孔安国《尚书传》曰:胡,何也。《毛诗》谓何颜而不速死也。殷仲文表曰:亦胡颜之厚。义出于此。”按,《诗·鄘风·相鼠》:“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又《小雅·巧言》:“巧言如簧,颜之厚矣。”曹文盖缩二诗而成“胡颜”一词,后即本之沿用。晋殷仲文《解尚书表》:“今宸极反正,惟新告始,寓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可以显居荣次。”《北史·萧正表传论》:“正表动不由仁,胡颜之甚。”唐杜甫《种莴苣》诗:“苋也无所施,胡颜入筐篚。”元耶律楚材《兰仲文寄诗二十六韵勉和谢之》之二:“野有遗贤犹未用,中书宁得不胡颜。”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昨日个向晚,不怕春寒,几乎险被先生馔,那其间岂不胡颜。”其他释义:1.犹言有何面目。意谓愧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quwan.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