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外派干部的薪酬管理,提高外派干部的积极性,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干部由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向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选派的长期(一年及以上)驻京
(境)外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三条 外派干部在派驻单位的薪酬待遇,由派驻单位根据其薪酬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外派干部在派驻单位确定的年度薪酬标准如果低于其在派出单位派出前原级别领导干部当年薪酬标准的,派出单位进行差额补充(绩效薪酬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差额补充)。
第五条 外派干部薪酬由派出单位代为发放。外派干部月发薪酬由派驻单位按实际月发数向派出单位划转,派出单位按月代发;绩效薪酬根据派驻单位对外派干部考核情况核定后,按实际发放数向派出单位划转,派出单位及时代发。
第六条 外派干部的考核由派驻单位根据全员业绩考核等集团
公司和派驻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外派干部各项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原则上按原渠道缴纳,按照派驻单位标准提取,由派驻单位承担,与薪酬一起向派出单位划转。派出单位补差部分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 根据国家规定派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根据派驻单位实际情况和薪酬水平,派驻单位可以合理发放一定的驻京(境)外津贴。原则上300公里以内,每月津贴不超过1000元;300-1000公里,每月津贴不超过1500元;1000公里以上,每月津贴不超过2000元;境外,每月津贴不超过5000元。该津贴也可包含在总薪酬中。
第十条 由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在派驻单位的任职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作为外派干部时的年度总薪酬需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外派干部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