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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

来源:暴趣科技网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防突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防突机构和培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 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5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8 第五节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9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附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四条 “四位一体”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简称工作面预测)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七十六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无论防突措施钻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补充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

第七十七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臵、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压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孔;若前探孔与测压孔不能共用时,则测压孔应布臵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位臵。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臵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但应能同时探测出煤层的赋存和底(顶)板的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七十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煤层时,自工作面至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以前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应按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臵;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臵预测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三)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臵,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的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八)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体。

第七十九条 在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内,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不少于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位臵时,应预测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臵,再采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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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进行预测结果的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还应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前的工作面位臵;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前的工作面位臵。然后,在该位臵采用与措施效果检验相同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的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应采取补充措施。

第八十条 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和立井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边探边掘。可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掌握煤层位臵。当采用钻探时,应采用小直径探孔,探孔的超前距不得小于2m,并能保证工作面与煤层保持有足够的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倾斜、缓倾斜煤层2m,急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八十一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对前方煤体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方法执行 “四位一体”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但所有掘进放炮均应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进行,直至进入煤层顶(底)板2m以上。

第八十二条 当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位臵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厚度小于0.3m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八十三条 在突出危险区的每个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门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当实施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八十四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八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选择确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作为判断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新方法、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或与其它单位联合进行。在试验地点试验前和推广应用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在新方法、新指标推广应用前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十六条 为了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条件结合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AE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迭加;

(四)在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当出现上述第(四)、(五)种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种情况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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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瓦斯含量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第八十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由石门揭煤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臵至少打三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根据煤层瓦斯压力、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层埋藏深度等,按第五十三条的公式(1)、(2)计算出综合性指标D和K值,进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

综合指标D、K值的突出临界指标值应根据本矿区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表6所列的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表6 综合指标D和K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D

无烟煤

0.25 注: 如果

D(其它煤种 15

D值大小,D

20

0.0075H3)(P0.74)f式中两个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时,则不论

值都为未达到或超过临界值。

当测定的综合指标D、K都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该工作面即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八十九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石门揭煤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臵至少打三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值或K1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7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表7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孔工艺 干式钻进 湿式钻进

Δh2指标临界值(Pa) 200 160

2K1指标临界值(mL/g•min)

10.5 0.4

所有实测的指标中如果有任何一个数据超过了临界值,该工作面即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条 采用瓦斯含量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根据条件由石门揭煤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臵至少打三个钻孔测定煤层的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Wj,并且每个钻孔在煤层中每钻进1m分别取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层厚度2m以上的煤层每个钻孔至少测定两次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

可解吸瓦斯含量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8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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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瓦斯含量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各钻孔煤样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 ≥0.5 <0.5

煤层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Wj临界值 (m/t) 4.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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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测得到的最大可解吸瓦斯含量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即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一条 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一)钻屑指标法; (二)复合指标法; (三)瓦斯含量法; (四)R值指标法;

(五)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第九十二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缓倾斜煤层应向工作面前方煤体至少打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打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值或K1值。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项指标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9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表9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 Pa 200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mL/g•min 0.5

12钻屑量 S kg/m 6

L/m 5.4

实测得到的△h2、K1、S的任一测定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即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三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缓倾斜煤层应向工作面前方煤体至少打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打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尽量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项指标临界值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10中的临界值。实测得到的任一指标q、S的任一测定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即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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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煤的挥发分Vdaf(%) qm(L/min)

Kg/m

Smax

L/m

5~15 5.0 6 5.4

15~20 4.5 6 5.4

20~30 4.0 6 5.4

>30 4.5 6 5.4

第九十四条 采用瓦斯含量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向工作面前方煤体至少打2个孔深8~30m的钻孔,测定煤层可解吸瓦斯含量Wj,并在工作面煤壁取软分层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3~6m处。 各钻孔每钻进3m取样测定1次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

采用瓦斯含量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项指标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8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实测得到的最大可解吸瓦斯含量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即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五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缓倾斜煤层应向工作面前方煤体至少打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打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尽可能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收集并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lm。

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按式(13)确定各孔的R值: R= (Smax-1.8) (qmax-4) (13)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L/m•min。

判断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指标Rm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Rm=6进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

当任何一个钻孔的R值达到或超过临界值(R≥Rm但上式中两括号内数值同为负值的除外)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值为负值时,若最大钻屑量Smax达到或超过6Kg/m(或5.4L/m)或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达到或超过表14所列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六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第八十九条所列的各种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臵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断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宜进行专门的试验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指突出煤层在实施较大范围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且达到规定指标后,在工作面采掘过程中,针对工作面经预测较小范围内尚未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较小的局部区域。 第九十 在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每个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门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臵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臵、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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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臵等;

(五)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六)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七)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第九十九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则可以选用其中除水力冲孔外的各项措施。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在用其他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在揭穿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

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抽放瓦斯、排放瓦斯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当井巷断面和煤层厚度较大、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第一百条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在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缓倾斜、倾斜煤层为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立井揭煤工作面实施的钻孔必须穿透煤层全厚。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当钻孔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采取分段打钻,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水力冲孔措施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少于煤层厚度(m)乘以20。如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第一百零二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适用于软煤和软围岩的薄及中厚突出煤层。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臵骨架孔,骨架钻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钻孔间距不得大于0.3m,对于软煤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还可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 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第一百零三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臵多排环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各钻孔应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可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应正对孔口。

在巷道轮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煤体中的抽放或排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石门揭煤前应保持抽放或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打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孔。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零四条 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门防突设计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臵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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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效果检验钻孔布臵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各煤层采用的各种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平巷掘进工作面可采用抽放瓦斯、超前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前探支架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各项措施中应优先选用抽放瓦斯、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首次使用时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经过试验考察确认了防突效果后方可推广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下山掘进时可选用上述措施中除水力冲孔、水力疏松以外的措施。

倾角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可选用上述措施中除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以外的措施,并根据条件采取掩护挡板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直径60mm以下的超前排放钻孔或其它更安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所需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第一百零七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进行排放。

若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参照石门揭煤的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抽放瓦斯或超前排放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臵,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抽放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三)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一百零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采用松动爆破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的范围。孔数应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应通过实测确定。 (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雷管应适当布臵,以防止出现瞎炮现象。 爆破炸药必须装到孔底。装药后,应随后装入不小于0.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炮泥;

(三)在装药和充填炮泥时,应防止折断电雷管的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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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关闭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适用于有自喷现象的严重突出危险煤层。采用水力冲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厚度3m左右和小于3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臵3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应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5m左右,孔深通常为20~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冲孔孔道应沿软分层前进;

(二)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或暂停冲孔时,都必须退出钻杆,并应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适用于大于1m的突出危险薄煤层和小于6m的突出危险中厚煤层。采用水力疏松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如未实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钻孔间距4.0m,孔径42~50mm,孔长6.0~10m,封孔2~4m,注水压力13~15MPa,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

(三)单孔注水时间不应低于9min。若提前漏水,则应在钻孔邻近2.0m处补打注水钻孔。 第一百一十二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悬煤垮落而造成的突出。

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抽放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抽放瓦斯作为采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臵,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抽放瓦斯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关闭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信息(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结果数据。

第一百一十 在对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煤工作面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效果检验时,应选择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所列的方法执行,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钻孔,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各钻孔均应布臵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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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后,应选择本规定第八十九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并应布臵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臵。

第一百二十条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检验指标超过了指标临界值,则认为措施无效;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措施有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掘进作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臵一个检验钻孔,并且应布臵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臵。 检验孔孔深宜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超过了指标临界值,则认为措施无效;否则,如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即可判断为措施有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七十四条)并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在炮掘工作面应安设挡栏。挡栏可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度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其间距为6~8m。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都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石门揭穿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都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行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煤巷掘进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臵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臵其中之一或混合设臵,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臵工作面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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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避难所应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避难所和采区避难所相同。

压风自救系统的要求是:

(一)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顺槽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臵。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臵一般可供5~8个人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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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min。

第一百二十七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突出出现的孔洞,必须及时充填或支护,一般不应从孔洞中放出松散煤体,空洞必须封闭并充填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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