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部门】南宁市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4日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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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措施,指导、协调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 / 4
(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性建议;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专家库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登记(报建)、报名、公示和公告;
(二)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见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并向市监管办、行业主管及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三)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咨询服务;
(四)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五)负责交易纠纷的协调与投诉受理并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委、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3 / 4
(一)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条件、招拍挂条件、招标(采购、出让)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出让底价)合规合法性审查或备案;
(二)负责办理招投标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 (三)负责本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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