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
定。并根据担保行业特点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制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
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
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五条 本公司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收入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符
合配比原则,公司的财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第三章记帐与帐簿
第六条 本公司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本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 公司的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做到各种原 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 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做到帐目,帐款,帐实,
帐表帐据等相符。
第九条 本公司设置日记帐、明细帐、总分类帐,并设置担保余额等辅助性帐簿。
第四章流动资产
第十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
收款等。
第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库存限额控制在指定数额 内。
第十二条 公司计提坏帐准备按年度终了应收帐款的年末余额计提3%,对于坏
帐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司为保证补偿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
按每年担保金额1%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计入公司成本。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公司每年按担保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
按税后利润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单独核算,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 行,采用分类折旧率,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计算。
第六章流动负债
第十五条 公司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预提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的流动负债按规定程序发生、结算。
第七章投资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
第十 公司的实收资本按验资报告入帐。
第十九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并分配。
第八章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费用项目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 分别核算。
第九章收入、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一般按月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采用帐结法。
第十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均按财政部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 帐报告、财务制度及有关文件由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