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报审的一般程序
(1)施工单位自查认为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核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审批。
附: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