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有关争议内容进行调解: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委员会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纠纷,移送集团公司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