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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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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 1.1.1.2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1.1资质证1.1.1缺少资质1.1.1.3 未取得防雷装置照 证照 竣工验收文件。 1.1.1.4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1.5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依据说明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1.1.1.6 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等。 1.1.1.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时”的批复文件。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1.1.2资质证照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 未合法有效 1.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1.1.2.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1.2安全生1.2.1安全生产产管理机管理机构(含构及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1.2.1.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职能。 机构)设置缺陷 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1.2.2.2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3其他 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法》第十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1.3安全规1.3.1安全生产.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章制度 责任制缺陷 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 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3.2安全管理.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制度缺陷 安全管理制度。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 .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1.3.3安全操作.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规程缺陷 作规程。 .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2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1.3.5其他 .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再培训不符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安全培1.4.2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训教育 人员、特种设岗。 备作业人员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4.4其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2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 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5.2安全投入.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使用缺陷 要求。 16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安全投入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1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1.5.3其他 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4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1.6相关方管理 1.6.2安全职责议,或未在劳动、租赁约定缺陷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育、监督管理的作业人员行安全教缺陷 育、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重大危1.7.2登记建档险源管理 备案缺陷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1.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1.7.2.1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8个体防1.8.1个体防护护装备 装备配备不足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9.1.1 未按规定申报危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 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1.9职业健1.9.2职业病危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康 害因素检测评素进行检测。 价缺陷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1.9.5其他 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1.9.5.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1.10应急管理 缺陷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 1.10.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 1.10.2.2 未按规定进行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急预案的评审。 第三章 1.10.2.3 未按规定进行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急预案的备案。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1.10.4.1 未按规定进行资设置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管理和维护。 理缺陷 1.11.1事故隐1.11.1.1 未按规定进行患排查不足 1.11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1.11.2.1 未按规定进行患治理不足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1.11.4.1 未建立健全安1.11.4其他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1.12.1.1 未按规定进行告缺陷 事故报告。 1.12.2事故调1.12.2.1 未按规定进行查和处理缺陷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1.10.3.1 未按规定进行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急预案的实施。 第五章 1.12.2.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1.13.1.1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 1.13.1.2 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13.1.3 特种设备未按1.13其他 1.13.1.其他缺陷 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检验。 1.13.1.4 特种设备报废后未按规定处理。 1.13.1.5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 1.13.1.6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三1.13.1.7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2.1.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 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 计规范》(GB50187-20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 2.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4~12、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 2.1.2.2 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设计、施工缺陷 2.1.2.3 建构筑物等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 2.1.2.4 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 2.1.2.5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 2.1.2.6 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 《防洪标准》(GB50201-94)4 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 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 2.1.3.2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平面布局缺陷 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4 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1.3.5 建筑物内的,电《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5.21-2004)击防护安全措施未采取或不符合要求。 411、412、41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 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的规定。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 2.1.3.6 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 2.1.3.7 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3、6.2、6.3、6.4、6.5、6.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2.1.3.8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 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2.1.4.1 作业场所狭窄难场地狭窄杂以操作。 乱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非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没有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2.1.4.3 企业作业环境不整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1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未设置盖板或者围栏。 地面开口缺陷 2.1.5.2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第二十:安全逃生缺陷 2.1.6.1 占用、堵塞、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消防车通道。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第二十:2.1.6.2 人员密集场所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1.6.3 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2.1.6.4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2.1.6.5 民用建筑的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3 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交通线路的2.1.7.1 道路(含消防通配置缺陷 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7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 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2.1.7.2 铁路设置不符合要求。 2.1.8.1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2.1.8.2 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安全标志缺陷 2.1.8.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III、IV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2012)3~1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1~7部分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4、5、6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 2.1.8.4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要求。 2.1.8.5 各类管道的识标识不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6 2.1.8.6 企业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井、洼、沟、陡坡等场所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2.1.8.7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 2.1.8.8 在有毒、缺氧、《安全色》(GB23-2008)4、5、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未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不符合要求。 其他 2.1.9.1 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 (GB24-2008)4~10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应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在检维修、施工、 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2.1.9.2 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2.1.9.3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 2.1.9.4 建筑照明不符合要求。 2.1.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 2.1.9.6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要求。 2.1.9.7 工业建筑应进行可靠性鉴定的而未鉴定的。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4、5、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3、4、5、6、7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2.1.1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工艺流程缺陷 实施不符合要求。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通用设备设2.2设备设施 施缺陷 2.2.2.1 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和可靠性等不符合要求。 2.2.2.2 通用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2.2.2.3 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2.2.2.4操纵器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4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6、7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5-199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5、6 2.2.2.5 生产设备的安全标志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1: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3、GB2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2.2.2.6 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专用设备设2.2.3.1 化工等专用设施缺陷 备、设施不符合要求。 2.2.4.1 锅炉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缺陷 2.2.4.2 压力容器(含气瓶)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2: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7、8、10.5、11.1、11.3、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2.2.4.3 压力管道取证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十七条、第四十;《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二条、第三条等 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2.2.4.4 电梯取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2.2.4.5 起重机械取证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2.2.4.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1~5.7、、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二章、第三章 登记、建档、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章、第四章 2.2.5.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符合要求。 2.2.5.2 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 2.2.5.3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1、8.2、8.3、8.4、8.5、8.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2013 2.2.5.4 甲、乙、丙类液《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2.2.5.5 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要求。 2.2.5.6 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 2.2.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 2.2.5.8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 电气设备缺2.2.6.1 电气线路、设陷 备、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4.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范》(GB50160-2008)8.7;《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2.2.6.2 电气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2.2.6.3 移动式设备不符合要求。 2.2.6.4 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要求。 2.2.6.5 电气设备防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2.2.6.6 电气设备防静电不符合要求。 2.2.6.7电气设备电磁防护不符合要求。 2.2.6.8 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 2.2.6.9 供配电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可移动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60系列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DL/T381-201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2.7.1 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有较大危险标志。 因素设备设2.2.7.2 使用的涉及生施缺陷 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不符合规定。 2.2.8.1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 2.2.8.2 重点监管的危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险化学品的控制不符要求。 2.2.8.3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采用的控制方式不符合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4、5、6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2.2.8.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控制措施不符合要求。 2.2.8.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未作好记录,未由有关人员签字。 其他 2.3.1.1 生产设备不符合一般要求。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3 生产过程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 无防护 2.3.1.2 生产设备不符合特殊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应符合对其适应性、材料、稳定性、表面、角和棱、控制系统、工作位置、照明、吊装和搬运、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应符合对其可动零部件、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过冷与过热、防火与防爆、液压和气压、噪声和振动、粉尘和毒物、放(辐)射、激光、雷击的特殊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部分:应符合对防护用品、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窒息、防辐射、防作业环境气象异常、防噪音等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防护装置、设2.3.2.1 防护装置、设施施缺陷 不符合要求。 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其他 2.4.1.1 仓储设施的设一般物品处置不符合要求。 置不当 2.4.1.2 物品储存仓库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5.4;《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3~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令第6号)3、4、5 2.4原辅物料、产品 2.4.2.1 危险化学品没有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没有由专人负责管理。 2.4.2.2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没有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没有实行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4.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2.4.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三章 2.4.2.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2.4.2.6 危险化学品的2.4.2.7 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不符合要求。 2.4.3.1 未执行变更管其他 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运输、包装不符合要求。 章、第五章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原辅材料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未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未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2.5.1.1 工作场所空气病危害 超标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粉2.5职业职业病危害中化学物质浓度、粉尘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容许浓度、生物因素允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2-2008) 许浓度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5.1.2 工作场所物理符合要求。 (GB50034-200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如超高频辐光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等。 2.5.2.1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2.5.2.2 作业场所缺少公告栏。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5.2.3 作业场所缺少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12 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不射职业接触限值、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2.5.3.1 工作场所职业其他 要求。 2.6.1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2.6相关方作业 行。 2.6.2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5、6、7、10;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3、5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4、5、6、7、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4、5、6 2.6.3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破土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2.6.4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2.6.5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5、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4、5 2.6.6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断路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2.6.7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2.6.8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设备检修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5、6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5、6、7、8、9、10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4、5、6 2.6.9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抽堵盲板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管理总局令第号)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如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2.7.2.1 违背法律法规操作错误 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操作。 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主要指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4、5、6、7 2.7安全技能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冒险作业 冒险作业。 如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6.1 脱岗、超负荷作其他 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2.8.1.1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四2.8个体防护 不安全装束 2.8.2.1 装束不符合安全要求。 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8.3.1未按照产品特性进行维护、保管和处置。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7经佩戴使用后的防护装备,应按照产品要求和特性进行维护和保管,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护品,应集中管理,定期收回、统一处理。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 其他 2.8.3.2 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进行维护与保管。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7 应由使用者或专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进行维护和保管。 2.9.1.1 吊装作业时《吊《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5、10 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2 动火作业时《动《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8 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作业作业前未办许可 理许可手续 2.9.1.3 动土作业时《动《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5 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4 断路作业时《断《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5 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5 高处作业时《高《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6 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6 检修作业前、中《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1、4.2、以及结束后的工作的管4.3、4.4、4.6、4.8、5.3 理不符合要求。 2.9.1.7 盲板抽堵作业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8 受限空间作业时《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2.9.1.9 临时用电的程序不符合要求。 2.9.2.1 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等的要求。等安全措施落的要求。 实缺陷 2.9.2.2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3 动土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4.3~4.1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5、6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6、7、8、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6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7 2.9.2.4 断路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5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6 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7 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8 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2.9.2.9 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6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5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除4.1、4.2、4.3、4.4、4.6、4.8)、5(除5.3)、6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4、5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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