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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通用版)

来源:暴趣科技网
XX公司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环保过程监管,加大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力度,确保安全环保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安全环保检查和HSE体系审核中发现较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XX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XX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由公司

机关、二级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负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未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治理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治理整改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治理整改后又出现新事故隐患的。

(二)失职失责。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形成的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复出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在会议上做检查。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

(四)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条件如下: (一)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1—2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二)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三)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6—9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2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四)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10个以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0个以上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条件如下: (一)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基层单位存在1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2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9个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二级单位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基层单位

存在1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5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二级单位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给予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三)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基层单位存在1-2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5-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29个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的,对二级单位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四)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基层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0-39个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二级单位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对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五)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基层单位存在6-9个以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29个以上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50个以上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于审核或检查前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已经发现并采取措施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纳入问责计数范围。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当对上述每一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负有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的启动:

(一)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的问责,由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度。

(二)对二级单位机关部门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的问责,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度。

(三)对其他人员的问责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用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

(一)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的通报批评应当以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对二级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的通报批评应当以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二级单位科级以上人员。

(三)对其他人员的通报批评,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采用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

(一)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应当向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公司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

(二)二级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应

当向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二级单位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

(三)其他人员的检查,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办公室印发诫勉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一般由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为谈话人。

(二)对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一般由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安全环保处副作为谈话人。

(三)对二级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安全环保处副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约谈,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谈话人。

第十五条 采用行政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员及

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约谈和行政处分的影响期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的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被问责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单位上报书面检查材料,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七条 因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的,或者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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