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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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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验室管理系统 1客观的

为严格管理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从组织授权、对过程进行双向监控,并发布测试结果以供审查和控制,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授权的所有现场实验室。 3责任

3.1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实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进退场和试验人员配置。

3.2测试检测部负责为现场实验室提供业务指导。

3.3质量技术部负责定期现场检查、评估现场实验室检测能力的符合性。

4课程内容 4.1建立现场实验室

4.1.1根据项目投标文件和报经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公司设立项目现场实验室,申请取得现场实验室临时资质。

4.1.2工地试验室统一称作为“安徽恒基土木工程测试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简称+工地试验室”。

4.1.3公司应根据项目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数量、专业要求和合同要求,合理配置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工地试验室如需调换人员,调换后的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且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才能上岗。

4.1.4现场实验室的面积应满足进行各种试验的需要《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有温湿度标准条件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设备,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4.1.5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主要仪器设备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张贴在墙上。

4.1.6现场实验室应收集项目要求的所有现行有效测试和检测规范及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

4.1.7现场实验室的标准物质应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4.2现场实验室主要工作内容

4.2.1承担工程项客观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4.2.2承担原材料检验。

4.2.3提供施工质量控制所需的测试和检验数据。

4.2.4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

4.3现场实验室工作要求

4.3.1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规范和程序进行现场测试和检查。

4.3.2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认定范围,超出确定范围的试验项目和参数应提交给公司或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

4.3.3特殊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项目业主可组织建设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组织共同实施,并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3.4现场实验室完成的测试数量必须满足规定的频率要求。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立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4.3.5现场实验室只能从事本施工合同段的现场测试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4.3.6现场实验室应规范材料样品的管理: 4.3.6.1取样方法应符合标准要求;

4.3.6.2样品应贴上相关必要信息的标签,并做好取样记录台帐; 4.3.6.3及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检测;

4.3.6.4样品储存环境应确保样品质量不发生变化。

4.3.7样品保留系统和样品保存系统应在现场实验室实施。对于水泥、沥青原材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4.3.7现场实验室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4.3.7.1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要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划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确数据,同时加盖测试人员姓名印章或签名。

4.3.7.2要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不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汇总等台账。

4.3.7.3试验资料归档应分类明确、齐整有序、条目清晰。签字不齐全,不完整的记录或报告不得归档。

4.3.7.4现场实验室档案由专人管理。 4.4公司对现场实验室的监督

4.4.1公司质量技术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场实验室进行检查、鉴定和日常监督。

4.4.2未经公司检查认定,如工地试验室擅自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结果数据不会用作工程质量评估和交工验收数据。

4.4.3未经公司同意,现场实验室擅自更换试验检测人员,其签认的试验检测资料无效。

4.4.4工地试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测试(自校)或检定、测试(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试验结果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价和交工验收资料。

4.4.5现场实验室伪造了虚假的测试记录和报告,质量技术部查明责任人,将其清退出场。

4.4.6试验检测人员代签试验报告和记录,其试验检测报告作废,并由公司内部通知或解聘相关责任人员。

4.4.7外协材料试验检测机构无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运输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证书《等级证书》或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不包括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并需重新组织送检。

4.4.8被确定为无效的测试和检测数据所代表的工程材料或工程实体,项目部必须根据事件性质,考虑试验检测数据可能偏离的程度,通过补检、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其质量状况,在无法保证其质量状况的情况下,必须返工处理。

4.4.9任何人或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工作进行干预,影响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或隐瞒现场实验室提供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由公司查明相关责任人,将其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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