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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油气田企业,天然气,原油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文 号】粤财法﹝2009﹞29号【发文日期】2009-05-07【实施时间】2009-05-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税[2009]8号文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00]24号)、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1]10号)和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7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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