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委托合同
甲方:业主单位
乙方:x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审计法》、《贵州省审计厅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建设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xxxxxxx建设项目。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
3.跟踪审计内容:审查项目各类审批文件情况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施工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工程结算审核。
4.跟踪审计工作范围具体包括:
(1)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监督:审查建设项目的各类审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情况、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设计图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现场造价跟踪监督:参加并监督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形象进度付款审查;监督审查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工程量计量及计价是否合法合规,监督审查隐蔽工程涉及费用变动的隐蔽事项是否真实;现场变更签证、工程隐蔽验收、工程索赔的造价审核监督;对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的价格进行监督,以及对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宜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化的审计意见及专业咨询建议。
(3)工程结算审核:审核工程结算价款是否真实、合法。按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工程变更通知及隐蔽工程签证,对工程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执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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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自 2017 年 05 月 01 日开始实施,出具《审计报告》时终结。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项目的业主单位,聘用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和工程跟踪审计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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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跟踪审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跟踪审计服务费。
第五条 甲方应该为乙方在跟踪审计现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及时提供项目的审计资料,配合乙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跟踪审计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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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1.“正常服务”是指在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九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权力
第十条 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四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力: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四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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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派相关人员与乙方一起到工程现场取证,并对取证结果进行认可。
甲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乙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该项目咨询费总额的50%,若乙方的违约行为性质恶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不受上述限额。
第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应该及时核对或答复;如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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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由于甲方或其他性调整等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条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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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跟踪审计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跟踪审计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黔府令〔2003〕1号)、《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黔审投〔2005〕97号)及贵州省有关工程跟踪审计的规定、定额、标准。
第二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主要内容包含:⑴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控制(审计),含竣工结算审计;⑵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3)配合审计;(4)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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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材料及提供时间: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材料:审核材料以移交清单为准
2.提供时间:签订本合同后
第四条 甲方应在 7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乙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追溯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酬金比率=审计费÷项目建安投资总额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次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计算如下:
1.支付方式:项目业主单位(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乙方)的正常服务酬金及附加服务酬金。正常服务酬金及附加服务酬金由甲方支付。
2.该项目咨询服务正常服务酬金: xxxxxxx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按¥ 万元(大写: 元整)包干计算。 甲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该项目施工现场跟踪审计正常咨询服务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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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共计12个月。若非被委托单位原因,该项目工期延期造成服务期延长。以实延长天数按每个项目正常服务期每月单位费用计取 万元附加服务费。
3.支付时间:
基本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20%的预付款金额:¥ 万元(大写: 元整),项目实施后,按季度完成工程跟踪审计的比例的70%支付,且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剩余酬金在审计完结移交审计档案并通过甲方审核无异议出具审计报告后结清。
执行以上收费后,甲方不承担乙方外派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就餐费、外勤补助费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贵州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施项目审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提供的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随时按照甲方要求,按时进场跟踪审计,并满足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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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或时间安排。
3.乙方结合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批准;每月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书面汇报项目审计月报、工程进度款审核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现场签证、分阶段完工的分部结算等;在向有关单位发送审计工作联系函时,必须同时报送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报送项目期中跟踪审计审核报告。
4.乙方拟派项目审计人员必须2名以上,项目审计人员应能够完全胜任委托方所委托的咨询内容。
5.跟踪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确需参建各单位出面解释的,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汇报后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6.乙方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审计报告》和整理审计档案资料提交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
7.乙方不得将受托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发生此类情况,立即终止合同。
8.乙方不得向外泄露项目审计情况和参建单位(企业)的相关信息,对参建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数据、工程经济、科学技术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9.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及时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报告。
10.乙方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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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继续从事本项目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乙方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必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审计并确保审计人员的足额到位,如果出现未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减审计服务费用。
11.乙方申请支付服务费时,需向甲方上报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所产生的服务费金额,并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可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未上报时,甲方不予支付乙方服务费。 12.审计其他事宜,乙方需按三都水族自治县审计局要求予以执行。
13.其它事项,甲方、乙方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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