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1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1.2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4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10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3 安全疏散
3.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
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