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第十一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
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表一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 种类 单位(次) 预防注射 驱虫 药浴 备注 大家畜 头(匹) 1.50-2.00 1.50-2.00 中家畜 头(只) 0.80-1.00 0.80-1.00 鹿 犬 兔 禽 雏鸡免疫 猫 只 只 只 羽 羽 只 2.50-3.50 10.0-30.0 1.50-2.00 0.80-1.00 2.50-3.50 指牛马驴骡驼 指猪羊 分准养、限养 鸡鸭鹅家养鸟等 10日龄以下 0.20-0.30 0.20-0.30 0.15-0.20 0.10-0.15 0.05-0.10 5.00-10.0 3.00-7.00 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表二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收动物产品检最低收费金费标准 疫收费标准 额(元) 备注 大家畜 中家畜 犬 禽、兔、鸟类 雏 禽 蜜 蜂 大型野生动物 货值 货值 货值 羽 羽 箱 0.5% 0.5% 0.5% 0.2-0.25元 0.05-0.1元 0.01-1.0元 20.0 10.0 0.1% 0.4% 0.4元 0.7% 0.7% 0.7% 0.2-0.3% 0.05元 0.15-0.2元 3(每项) 2(每项) 3(每项) 1(每项) 2(每项) 指牛马驴骡驼 指猪、羊等 10日龄以内 指象、狮、虎等 狼等 含各类观赏动物 含头、蹄、血 中型野生头(匹) 动物 小型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 实验小动物 零散脏器类 种蛋 只 货值 货值 只 公斤 枚 表三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2.0-2.5 2.0-2.5 1.5-2.0 备注 常规 血液 血沉 尿液 头(次) 头(次) 头(次) 粪便 精液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 球蛋白沉淀反应 内品卫生检验 CUSO4肉汤反应 过氧化酶反应 硫化氢测定 毒素呈色反应 酸碱度测定 虫卵检查 寄生虫检查 虫体鉴定 原虫检验 平板凝集 试管凝集 琼脂扩散 间接血凝 补体结合 中和试验 血清学检验 免疫电泳 交叉免疫 荧光抗体 血凝抑制 炭疽沉淀 变态反应 五号病测毒 普通镜检 微生物学检验 特殊染色镜检 普通培养镜检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种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张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1.5-2.0 8.0-10.0 30.0-50.0 5.0-10.0 5.0-10.0 5.0-10.0 5.0-10.0 5.0-10.0 5.0-10.0 0.5-1.0 3.0-5.0 10.0-20.0 5.0-10.0 1.50-3.0 3.0-5.0 3.0-5.0 5.0-10.0 20.0-35.0 20.0-50.0 5.0-10.0 10.0-20.0 20.0-30.0 3.0-5.0 0.3-1.0 5.0-10.0 150-200 1.0-2.0 2.0-3.0 5.0-8.0 特殊培养镜检 生化试验 细菌分离鉴定 细胞培养 鸡胚培养 技原体检查 毒物(素)分析 动物接种 病毒分离鉴定 病理切片检查 电镜检 显微X光检查 X光透视检查 X光片 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项 种 种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头(次) 15.0-20.0 10.0-15.0 15.0-30.0 30.0-50.0 20.0-30.0 50.0-100.0 400.0 15.0-20.0 所用动物成本另计 300.0 10.0-15.0 120 5.0-10.0 15.0-20.0 50.0 表四
消毒项目 外包装消毒 大动物 皮张喷雾 中动物 小动物 毛、蹄、骨、角 密闭熏蒸 车、船、机舱喷雾 场、舍、栏、台案等 单位(次) 平方米 张 张 张 公斤 立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 0.2-0.3 0.5-1.0 0.3-0.5 0.05-0.10 0.02-0.05 1.0-1.5 0.3-0.5 0.2-0.4 备注 药品费另计 表五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种用动物饲养场 乳用动物饲养场 动物饲养场 屠宰场 肉类联合加工厂 屠宰厂(点) 其他动物产品加工 动物产品经营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 被委托检疫单位 兽医从业 许可审查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 个(户) 个(户) 个 个(户) 个(户) 个(户) 个 个 个 个 个 收费标准(元) 200 150 100 200 200 备注 50 50 50 50 100 10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