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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飞行大队空勤人员航班派遣休假规定2015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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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飞行大队空勤人员航班派遣休假规定(R2)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做好航班派遣工作,合理安排飞行人员休假,保证大队生产运行组织有序,提高航班派遣计划的科学性、稳定性,进一步提升派遣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结合B777机队的生产组织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1.2.1 大队全体飞行人员

1.2.2 本规定中的航班派遣部分,同样适用于国航股份以内的所有在大队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人员。

2 航班派遣办法 2.1 航班派遣原则

2.1.1 每月航班派遣由机组管理中心负责,采用整月航班派遣的模式。

2.1.2 每月航班调整:三天以外的调整由机组管理中心负责,三天以内的调整由大队值班干部和调度室负责。

2.1.3 航班派遣计划的审核由大队派遣小组负责,派遣小组由大队安全生产副大队长任组长,各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为组员,组员每月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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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所有飞行人员必须服从航班的派遣安排。 2.1.5 所有飞行人员的航班派遣必须按照人员资质、岗位进行派遣。

2.1.6 大队技术委员会将不定期调整在大队参与飞行的全体飞行人员技术资质、报务资质、派遣法规、配组原则等。

2.1.7 在本大队参加航班生产的公司机关飞行人员按照公司规定参与航班派遣。由六大队技术委员会确定派遣资质,并按照派遣资质进行航班派遣。如因个人原因提出需要降级使用参与航班派遣,必须经公司或总队相关部门同意。

2.2 航班预占原则

2.2.1 参与大队生产的全体飞行员按照派遣资质每人每年度享有最多四次且同一个日历月中不超过两次(含)的国际远程航班预占的机会,当年有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额外申请预占,则从下一年度扣除。超出申请预占配额部分不超过两班,且连续两年的申请预占航班不得超过八班。

2.2.2 申请航班预占采用资格点值及点值兑换规则。 A.总点值在40点以上,可提出航班预占申请; B.指定航班但不指定日期或指定日期但不指定航班每次扣10点,既指定航班又指定日期每次扣15点;

2.2.3 航班预占方法

A.在每月15日之前,由大队负责通过生产辅助系统发送个人航班预占申请,SOC派遣小组处理完成后,及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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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记录。

每月月底时,大队审核确定后完成点值和次数结算。 B.每月15日,首次航班预占申请提交后,大队和机组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的次月航班预占申请,不再进行航班申请的处理。

C.特殊情况处理

每月15日之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航班预占申请,所申请航班与其他正常申请有冲突时,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关航班飞行员协商同意后,并经大队主管生产运行干部审核批准后,由SOC评估,在其申请不影响其他飞行员派遣计划稳定的前提下,方可实施。点数按照指定航班又指定日期的航班申请扣除,每次15点。

2.2.4 由于资质,训练,重复预占等非个人原因造成预占航班的调整或不能派遣所预占航班,则此次航班预占不计入全年的航班预占班数。

2.2.5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执行所预占航班,此次航班预占计入全年的航班预占班数以及扣除相应点数。

2.2.6 优先原则

A.如果多人申请当月同一日期的航班,点值高的优先安排,如点值相同以前一年飞行小时数多者优先。

B.机关飞行员申请航班与大队飞行员申请的航班有冲突时,原则上优先安排大队飞行员;或机关申请航班飞行员本人与大队申请航班的飞行员进行协商同意后,可安排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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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申请。

2.2.7 个人航班的预占,大队将根据具体的航班派遣情况、人员预占情况给予满足,但是个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接受航班派遣结果及航班调整的理由。如有不服从大队航班预占管理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航班预占的情况,大队将取消其所预占航班,并视情节严重取消其后续1至4次航班预占申请。

2.3 备份说明

2.3.1 大队和机组管理中心将根据航班派遣情况,在满足飞行员休息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人员备份,备份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为机组在单位备份,备份人员必须按照大队要求的时间到单位进行备份或在保证20分钟以内能够到达单位并进行准备的地点进行备份;第二种形式为机组在家备份,但是必须保证在三个小时之内能够到达单位并能够执行航班任务。

2.3.2 备份人员的派遣结果视同为航班派遣结果,具有同等重要性。备份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准备,若不能进行备份,必须提前请假,请假人员将按照航班派遣记分原则进行相应的记分扣点;如备份人员没有请假且又不能履行备份的职责,将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3 飞行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3.1 飞行员享受的假期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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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执行。

3.2 大队所有飞行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的办法,确保飞行员的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注:飞行员休假天数含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加班处理,但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

3.3 休假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女职工“四期”假及计划生育假、公假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假期。

3.3.1 年休假:年休假为带薪休假。依据公司工龄假的具体实施办法,分为25天、20天、15天三个档次,年休假天数包含疗养以及工龄假。

年休假天数计算:

A.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且当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15天(每半年不多于10天);

B.累计工作时间当年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20天(每半年不多于15天);

C.累计工作时间当年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25天(每半年不多于15天);

飞行员当年(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只享受10天的年休假(疗养),不享受本年度的全额年休假。飞行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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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扣除相应的工龄假天数:

A.累计工作满1年当年不满10年的飞行员,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当年不满20年的飞行员,休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当年满20年以上的飞行员,休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3.2 探亲假依据公司的具体规定实施。 3.3.3 病假依据公司病假的具体规定实施。

注:飞行员休病假,必须出具航医或医院或中队出具的病明。

3.3.4 事假依据公司事假的具体规定实施,中队应建立请假台账。

A.飞行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方可补假);

B.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本人确认签字,并经中队和大队批准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3.5 丧假依据公司丧假的具体规定实施。

参加公司规定以外的亲属朋友的丧事,大队将按照事假的处理办法执行。

3.3.6 婚假

婚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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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员工,增加婚假10天。婚假必须在次月航班任务派遣周期前完成。

3.3.7 晚育假

符合晚育条件(女满24周岁并且男女双方均须为初育)者,增加奖励假30天,此假期夫妻一方享受。男方享受奖励假的,女方需开具所在单位未休明。如果女方不能开具未休明,飞行员所休的“生育假”天数将从年休假(工龄假)中扣除。

3.4 申请办法

派遣中的休假分为网上申请和临时申请

3.4.1 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CIA完成次年上半年休假时间的申请;当年的4月1日前,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CIA完成当年下半年休假时间的申请。

3.4.2 飞行员提出申请后,系统批复。在12月10日和5月10日之前公布请假批准情况;个人登录CIA查看批复结果。CIA的具体使用办法,详见CIA使用手册。

3.4.3 临时增加年休假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批准后,在次月航班派遣之前完成确认。其他各类假种均需在次月派遣前按照月初动态预占管理流程完成申请。

3.5 飞行员休假采用积分点值计算

每个日历日根据节假日和受欢迎的程度都被赋予不同的点值;为每个飞行员赋予一定的点数,用这个点数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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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期望的假期。如果飞行员在本年用很高的点数成功申请到期望的假期,那么次年将以很低的点数参与申请。相应的点值会自动从系统中扣除,剩余的点数将滚动积累到下一年。

3.5.1 人员点值

A.每个飞行员第一年的点值=基础点值

B.第二年点值=基础点值+滚动点值(上一年剩余点数) C.2014年为启用系统管理休假初始年,所有人员点值相同,设置为以入职时间来决定同组人员的排序;

D.2015年初始点值设定为100点。上半年入队并参加航班生产人员初始点值50点,下半年入队并参加航班生产人员因不享受年休假初始点值为20点;

E.自2016年,对于基础点值进行调整,暂定为72点+工龄(2点(每年)*工龄)

3.5.2 日历日点值

A.每个日历里都将赋予不同的点值,分为平常日期和特殊日期;

B.国家法定节假日、长假、小长假、学校寒暑假、周末作为特殊日期,综合考虑本机队航班生产的淡旺季和受飞行员欢迎的程度等因素,赋予较高点值,其他日期为平常日期,点值相对较低。

C.日历日点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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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日期 12月31日 1月1日 1月2日 1月3日 1月4日 POINTS 3 3 4 4 3 春节

日期 腊月三十 正月初一 正月初二 正月初三 正月初四 正月初五 正月初六 正月初七 POINTS 6 8 6 6 6 6 6 6

元宵节

日期 农历正月十五 POINTS 5 清明

日期 4月2日 4月3日 4月4日 POINTS 4 4 4 五一

日期 5月1日 5月2日 5月3日 POINTS 4 4 4 端午

日期 6月9日 6月10日 6月11日 POINTS 4 4 4 中秋

日期 9月15日 9月16日 9月17日 POINTS 4 4 4 国庆节

日期 10月1日 10月2日 10月3日 10月4日 10月5日 10月6日 10月7日 POINTS 4 4 4 6 6 6 6

学校假期分值对照表

日期 寒假1月23日-2月22日 暑假7月13日-8月31日 POINTS 3 3

周一至周五,周末分值对照表

日期 周一至周五 周末 POINTS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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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休假配额分配办法

3.6.1 飞行员按照派遣技术级别进行休假名额的分配,相同派遣资质的人员为同一组。

A飞行干部组:包括大队(含正副职)所有大、中队飞行干部、飞行师、飞行主任以及等。

B教员组:包括GT0A/GT0B

C带队机长组:包括GA1A/GA2A/GA2B D机长组:包括GM0A/GM0B/GJ0A/GJ0B E第一副驾驶组:包括GF3A/GF3B F副驾驶组:包括GF2A/GF2B/GF2C G第二副驾驶组:包括GF1A/GF1B

3.6.2 休假配额:指的是每个技术级别组每天能有多少人休假。

由机组管理中心和机队根据航班生产计划和机组实力,综合考虑训练及地面工作等因素,共同制定休假年每日可休假人数。飞行员通过CIA进行休假申请时可以查看。

3.7 批假顺序原则

3.7.1 系统批假以点数高低排序 3.7.2 手工批假参照以下优先原则 A.点数高者优先;

B.同一点数下,前一年在同一时间段未休假者优先,假期包括:寒暑假、春节、国庆长假;请假少者优先;执勤天数多者优先;飞行小时多者优先;生产旺季飞行小时多者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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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飞行小时与执勤天数的比值:比值低者优先;

C.幼升小、小升初、中考、高考、结婚、生子等特殊原因请年假者优先。

3.8 休假计划发布与变更

3.8.1 飞行员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系统进行批假,分别在11月10日、5月15日之前公布年休假批复情况,飞行员可通过CIA查看结果。

3.8.2 休假计划安排发布后,休假计划变动,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大队批准后,次月预占之前完成确认。

3.8.3 休假计划安排发布后,因个人原因不休假,视为自愿放弃,假期不累计,积分还原。因航班生产、训练任务原因取消休假的,假期累计,积分还原。

3.8.4 飞行员已经成功申请到年休假,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进行休假的,可以与同级别同资质的人员进行休假假期的互换,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批准后,在次月航班派遣之前完成确认。

3.8.5 若遇人员升级导致离开原有竞标集合,原则上维持当年的休假计划,新资质的休假计划于次年生效。

3.9 对于无法网上申请或申请不成功情况的处理。 A.根据航班任务和本资质人员休假的分布情况,人工安排休假日期;

B.批假的依据将参考前一年机组的飞行总时间、执勤天数、请假时段、请假天数等优先安排满足条件的飞行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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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休假。(参见3.7)

3.10 关于转升级人员的休假管理

3.10.1 若遇人员升级导致离开原有竞标集合,原则上维持当年的休假计划,新资质的休假计划于次年生效。

3.10.2 关于当年改装进入大队的飞行员

A.为做好转机型人员的请休假绩效点值计算工作,自调入本大队之日起即参与系统管理休假体系。

B.转机型到大队飞行员,在两个大队参加航线飞行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疗养假(公司手册规定5.5.2.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规则与本大队飞行员同。

C.上半年完成改装任务并进入大队参加航班生产的飞行员,下半年可享受不超过年休假一半天数的休假。

D.下半年完成改装任务并进入大队参加航班生产的飞行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同一年度,在原单位休过工龄假或疗养假的转机型人员(个人原因病假规则,见3.3.1),在本大队不再享受当年已休过的工龄假或疗养假的休假天数。

F.转机型人员点值的计算:

基础点值:6点*每月+工龄点值:(2点(每年)*工龄) G.休假申请办法:通过中队手工申请,统一提交。 H.优先顺序:在系统批复之后,在手工批复阶段进行批复,使用系统批复之后的剩余配额;申请同一时间段,点值高者优先;明确申请时间段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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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大队其他飞行员同 3.11 年休假以外假种的临时申请 3.11 临时申请

3.11.1 (连续)三天以上可预见性假种

A.婚假、产假、探亲假按照现有休假流程,最晚于次月派遣前完成。

B.产假必须在派遣次月航班任务前提前申请,由于预产期的变化造成的产假时间段的改变,将不额外计入扣点项。

C.探亲假的申请及批复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受本人所在资质资源组的配额,申请人应根据配额公布情况在次月航班派遣前完成的申请,大、中队将根据航班生产情况以及所在资源组配额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假,并做好相关台账。

3.11.2 (连续)三天以内(含)临时假

A.飞行员凭家长会通知,按规定可以享受半天的公假,需要提前三天或以上向中队提出申请,由此导致相应的航班调整,不计入扣点项。

B.丧假可以临时申请,天数为3天。符合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的丧假和丧假天数不计入扣点项。

3.11.3弹性休假

A.飞行员在次月航班派遣之前可以向中队申请预占次月的2天弹性休假,在次月航班派遣完成后,可以在不影响航班任务的情况下再增加2天弹性休假,不计入扣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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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弹性休假应当月休完,不可累计使用。遇有航班任务紧张或必须进行航班调整情况,大队视情况与相关人员协商,调整弹性休假,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D.弹性休假预占要求:

—航班派遣前,当月各类请假与弹性休假不得同时申请。 —航班派遣后,除病假以外的请假不得与弹性休假连续申请,至少间隔三天(含),病假连续四天以上取消当月弹性休假;

—任意两次弹性休假申请之间至少间隔3天; —每年春运期间、7月、8月、朝觐包机期间只能申请弹性休假2天。

—航班派遣将从人员各类假期开始的前一日结束,并于个人假期结束日的次日开始。任何个人原因造成个人休假前后航班调整的,除扣除相应航班点数外,后三个月不再安排弹性休假。

3.11.4 病假且有航医或医院开具的假条,或在航班生产过程中生病、意外伤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病假,影响航班计划导致调整人员,只扣相应的日历日点值,不额外增加扣点数。

3.11.5 病假但没有航医或医院开具的假条或单位出具的病明,影响航班计划导致调整人员,由大队界定视同为事假的,按照事假类别进行扣点。

3.12 休假点数奖励与扣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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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 点数的奖励

A.非备份的情况下配合临时增加航班任务

除按照日历日点值分布增加相应天数的奖励点数以外,按照以下办法额外增加相应的点数奖励。

—执行航班前3天(含)之内,配合临时增加航班任务:一次+2点。

—执行航班前2天,配合临时增加航班任务:一次+3点。 —执行航班前1天,配合临时增加航班任务:一次+4点。 —执行航班当天,配合临时增加航班任务:一次+5点。 B.超出定额时间

上一年飞行时间大于等于950飞行小时,次年增加20点值;上一年飞行时间大于等于900飞行小时小于950飞行小时,次年增加10点值。

3.12.2 点数的扣减

除符合规定的公假、丧假、4天弹性休假、地面工作以及会议以外的所有假种均需要扣除相应的日期点数。

各类原因的临时请假,造成了航班调整,除参照日历日点值分布的办法扣除日历日点值外,同时,按照以下原则增加扣除点数:

A.按照以下影响航班的时间点再次扣除相应点值: —航班执行前3天(含)请假造成航班调整:每日额外扣2点;

—航班执行前2天请假造成航班调整:每日额外扣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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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执行前1天请假造成航班调整:每日额外扣4点; —航班执行当天请假造成航班调整:每日额外扣5点。 C.旷工:每日额外扣10点。

3.13 所有假种,必须及时销假,逾期未归要向中队、大队报告,并作为事假额外计入扣点项。逾期未归且未向单位报告以旷工额外计入扣点项。

3.14休假点值的结算

每年8月31号,下一个休假年网上申请开始之前,完成结算积分点。

4 地面工作和会议预占

4.1 大、中队安排的事务需要飞行员参加,在生产辅助系统中以地面工作为代码预占,航班任务紧张或航班调整时不会占用,不计入扣点项;

4.2 大、中队安排的会议需要飞行员参加,在生产辅助系统中以会议为代码预占,航班任务紧张或航班调整时有可能占用,不计入扣点项。

5 各部门职责 5.1 飞行大队

5.1.1 大队派遣小组负责航班派遣和休假审批。 5.1.2 各中队负责生产辅助系统中人员动态的维护。 5.1.3 值班干部负责三天内的航班调整后的机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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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把关。

5.1.4 调度室除按照调度室工作职责进行工作以外,要做好三天以内人员动态的记录,人员调整单中应详细注明调整原因,并在生产辅助系统中进行人员动态信息的维护。

5.1.5 各中队和调度员要做好飞行人员临时请假和加班记录,并通知机组管理中心休假部门。

5.1.6 中队批假权限为2天,三天(含)以上及出京假期由大队审批。

5.2 机组管理中心

5.2.1 负责飞行人员年休假的配额的生成; 5.2.2 负责飞行人员年休假申请的批准和发布; 5.2.3 负责飞行人员年休假的统计; 5.2.4 负责飞行人员各种假期的统计; 5.2.5 负责飞行人员的点数的计算和统计。

5.2.6 负责飞行员次月航班需求派遣时需以大队统一上报的计划为准。

5.3 飞行员

5.3.1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CIA完成年休假的申请。 5.3.2 飞行员的各种临时请假首先要以电话或现场直接请假的方式通知中队。工作时间以外,飞行员临时请假可

直接通知调度室,上报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应通知所在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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