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加班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加班,系指按照公司作息时间,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公司非提成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一、工作日加班。
1、严格控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工作日加班的公司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属于部门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加班者协商同意,经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属于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者要提出加班申请,报经主管领导审核,部门领导批准。
二、休息日加班。
1、休息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休息日加班的公司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提前由部门与工会和加班者协商同意,经主管副总裁
批准后报集团人力中心备案。休息日加班的一般由部门安排倒休,确因工作需要3个月内未能安排倒休,加班者须在3个月期满后5天内向所在部门提出享受加班工资报酬申请,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为企业做贡献。
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履行审批手续。劳动者在加班后一个月内,按照加班时间向本部门提出倒休申请,批准后可以休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未经批准的可以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
1、非因特殊情况不安排法定假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公司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提前由部门与工会和加班者协商同意,经主管副总裁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集团人力中心部门备案。
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履行审批手续。劳动者在加班后一个月内,按照加班时间向本部门提出倒休申请,批准后可以休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未经批准的可以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4、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值班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享受相应待遇。
四、相关事项。经批准的加班时间为享受倒休或加班工资报酬的依据,批准时间内未
完成相应工作,延长加班时间由本人做出说明,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计算为加班时间。打卡机记录时间不作为享受加班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