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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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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公司将#2锅炉、#3锅炉、#4锅炉、制氢站氢气储罐列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定期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检查。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检修和运行规程。对重大危险源相关单位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修编和演练。负责锅炉及氢气储罐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相关单位按照分工负责设备的检修和运行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 公司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组织对公司区域内生产装置、设施和生产场所进行危险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验、检测、评估,做好监控措施的审核与组织落实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建档工作。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检修和运行规程,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运行和检修维护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重大危险源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相关岗位的运行员工应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相关员工必须按照规范和实际需求配备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需要时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修编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每季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每三年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七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要将重大危险源报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蒙东能源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应专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

管协调字[20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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