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行为,控制各类环境因素,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和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
本程序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本程序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环境影响评价
本程序所称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
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4 清洁生产
本程序所称的清洁生产是指关于产品的生产过程的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维方式。清洁生产意味着对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持续运用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以期增加生态效率并减降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对于产品,清洁生产意味着减少和减低产品从原材料使用到最终处 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对于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意味着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取消使用有毒原材料,在生产过程排放废物之前减降废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3.5 污染源
本程序所称的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或人体。
3.6 环境保护
本程序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适合于人类生活、劳动的环境。
3.7 环境监测
本程序所称的环境监测是指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其任务是要对环境样品中的污染物的组成进行鉴定和测试,并研究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空间内的环境质量的性质、组成和结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环境生物监测、环境放射性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等。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
4.1.1 是环境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负责环境保护控制指标的分解、制订、下达,参与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4.1.3 负责组织公司级环境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4.1.4 负责协调、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
4.1.5 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4.1.6 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4.1.7 负责输油气站场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4.1.8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1.9 负责生产作业、工程施工、后勤业务、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2 生产运行处
4.2.1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2 负责组织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2.3 负责能源资源及节能的监督管理。
4.3 管道处
4.3.1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3.2 负责组织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4 规划计划处
4.4.1 负责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环境治理项目的规划、计划和资金投入;
4.4.2 负责对公司级环境治理项目计划实施、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情况监督检查。
4.4.3 负责组织对物资采购过程中相关方的环境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监督采购物资验收与储存过程中环境因素的控制。
4.4.4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4.5 负责对工程施工相关方的环境保护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财务处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财务预算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4.6 公司机关其他部门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7 所属各单位
4.7.1 环境主管部门
4.7.1.1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环境保律、法规和方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1.2 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7.1.3 负责分解下达本单位环保控制指标并监督考核;
4.7.1.4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7.1.5 负责配合实施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
4.7.1.6 负责本单位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4.7.1.7 负责组织对各生产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4.7.1.8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环境污染事故,配合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调查。
4.7.2 生产管理部门
4.7.2.1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7.2.2 负责组织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7.2.3 负责能源资源及节能的监督管理。
4.7.3 管道管理部门
4.7.3.1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7.3.2 负责组织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7.4 财务部门
负责分公司环境保护财务预算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4.7.5 物资采购部门
负责组织对物资采购过程设备、设施、材料采购过程的相关方的环境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监督检查采购产品验收、储存过程中环境因素的控制。
4.7.6 其他部门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8 基层站队(项目主管部门)
4.8.1 负责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4.8.2 负责落实环境方案;
4.8.3 负责落实本站队(主管项目)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4.8.4 负责落实本站队(主管项目)生产作业、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4.8.5 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8.6 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4.8.7 负责输油气站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8.8 配合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在每项工作开始前、项目开工前、每项生产活动开始前、日常生产管理活动发生变化时,或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时,均要按照《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程序》进行环境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同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实施和检查。
5.2 环境目标责任制
5.2.1 公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执行公司《目标指标管理程序》。
5.2.2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5.2.3 公司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5.2.4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5.3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5.3.1 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5.3.2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3.3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有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具体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5.4 清洁生产
5.4.1 所属各单位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活动中。应当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减少废弃物的数量。
5.4.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推行节能、环保产品,禁止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5.4.3 油气输送过程中,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5.4.4 公司在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a)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b)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c)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或采用废物、废水回收技术进行利用、循环使用;
d) 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保证装置的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5.4.5 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水、电、气、油类等能源、资源进行管理,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重点管理,以确保能源充分有效地利用。具体执行《能源管理程序》。
5.4.6 环保隐患治理必须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对清洁生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投资。
5.4.7 下述装置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告:
a) 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装置(第一类重点装置);
b) 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装置(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致癌、致畸等物质)。
5.4.8 公司各类产品的包装,应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减少废物的产生。
5.4.9 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创建绿色基层站(队)、活动,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环境保护设备,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具体执行《绿色基层站(队)建设与管理规定》。
5.5 污染源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5.5.1 污染物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a) 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b) 再循环: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c) 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d) 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5.5.2 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5.5.3 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5.5.4 管道施工作业过程环境保护具体执行《工程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5.5管道输气生产过程环境保护具体执行《输油气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6 生态保护
5.6.1 管道工程建设中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5.6.2 管道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6.3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管道施工建设或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
束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5.6.4 管道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积极治理因管道建设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管道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6.5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5.6.6 管道建设过程生态保护具体执行《工程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7 放射性污染防治
5.7.1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5.7.2 涉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5.7.3 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许可,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5.7.4 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当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泄漏。
5.7.5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5.7.6 购买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生产厂家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废旧放射源应当及时返回生产厂家或者返回原生产国。
5.7.7 放射性物品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不能返回生产厂家的废旧放射源,应当送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5.7.8 有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并年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有放射源的单位定期对放射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5.8 危险化学品管理
5.8.1 各单位对本单位化学品危险品(如: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有机溶剂、酸液、碱液等)的储存和使用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和控制。
5.8.2 对化学品危险品管理应制定相应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应急管理等管理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文件。具体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5.9 对相关方的管理
提供施工建设、工程改造等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相关方等,所属各单位应通过实施《承包方HSE管理规定》对其施加影响,使他们的环境行为符合程序和有关要求。
5.10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10.1 质量安全环保部门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各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具体执行《HSE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5.11 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污染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公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减少进一步污染,要把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执行《应急管理程序》,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汇报、抢险、调查和处理具体执行《事故未遂事故管理程序》。
5.12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5.12.1 各单位应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活动,定期组织有关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
5.12.2 质量安全环保处、所属各单位要及时传达国家、地方、上级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员工明确现行的环境保律、法规及标准,并认真监督执行。
5.12.3 环境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可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一起进行。所属各单位将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到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5.13 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5.13.1 所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包括:污染物排放记录、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各种废弃物处理记录、污染事件原始记录等;
5.13.2 所属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统计台帐,每月编制环境统计报表并通过公司HSE信息系统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5.13.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年向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报送上年度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事故情况和污染赔罚款情况。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程序》
7.1.2 《目标指标管理程序》
7.1.3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7.1.4 《输油气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7.1.5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7.1.6 《能源管理程序》
7.1.7《承包方HSE管理规定》
7.1.8 《应急管理程序》
7.1.9 《HSE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7.1.10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1.11 《事故未遂事故管理程序》
7.1.12 《工程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7.1.13 《绿色基层站(队)建设与管理规定》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7.2.2 《危险化学品名录》
7.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7.2.4 《剧毒化学品目录》
8 记录
8.1 环境统计报表(HSE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