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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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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徽院教„2010‟47号

为加强对专业带头人专项培养经费的管理,保证该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创新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教人„2008‟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1、省级专业带头人 2、院级专业带头人 二、经费管理原则

1、争取国家、省教育部门资助和学校支持相结合; 2、经费使用与业绩考核相结合; 3、专款专用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三、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带头人申报成功后,实施经费资助。内容包含与立项项目有关的情报检索、资料打印、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调研费等。专业带头人培养期间申报成功的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院相关办法实行。

2使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属学院固定资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购买低值易耗品一律由专业带头人所在系、部验收。

3、经费可用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研究著作的出版费,但该论文和著作的发表和出版的署名单位必须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注明专业带头人培养经费资助。

4、专业带头人及其所带专业教学团队可以使用经费参加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学会举办的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会议,赴高校访学、进修,或进行产学研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5、劳务费等其他费用控制在经费总额的20%以内,由专业带头人拟定预算。 四、经费管理与考核

1、学院积极支持教师申报专业带头人,批准为专业带头人后,按照国家、省、学院规定的标准给予经费配套支持。财务处对经费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专业带头人所在系、部根据学院专业建设以及专业带头人个人发展需要,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和任务,落实培养措施,积极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3、按照“动态培养、严格考核、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原则,专业带头人所在系、部要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省教育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受资助者于次年开始,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于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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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学院将取消其当年的资助经费。资助结束后,由学院教务处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对专业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

4、学院按经费总额5%预留管理费,若带头人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良好及以上将予以全额返还,用于项目之中。

5、专业带头人培养经费各项开支须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销。 五、其它规定

1、院级专业带头人申报程序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教人【2008】1号)文件执行。

2.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违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添置设备; 2)日常办公费用。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徽商职业学院教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徽院教„2010‟48号

一、 总 则

(一) 为切实加强学院的教科研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培育学院办学特色,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教科研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二、 教科研基金

(一) 学院教科研经费包括:院级教科研项目资助及成果奖励、教科研项目或成果奖励的配套资金、教改科研项目资助及奖励、学术论文奖励等。

(二) 学院教科研基金年度预算经费按学费收入的3—5%安排。

(三) 院级教科研基金按照项目进行申报,每年受理一次,项目申报时间在5月;下达的教科研项目,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所有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批、立项、上报。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

(四)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原则上按照重点项目0.5-1万元、一般项目0.2-0.5万元的标准资助,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经费支持额度;经批准的教科研项目,由学院教科研基金按规定额度配套。经学院同意获得省级及有关学会自筹资金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其资助标准参照院级教科研项目执行。

(五)学术论文著作奖励每年度受理一次,申报时间在4月;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颁发。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

三 教科研项目管理 (一)立项管理

1、项目申报。学院每年10月份征集并下发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课题表,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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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与教改课题申报一般采取项目组为单位,项目组以3—5人为宜。项目主持人按学院文件要求及时提交申报书,由系、部遴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2、项目评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候选项目主持人进行多媒体汇报、答辩后,由学术委员会逐一集体评议,然后无记名投票,超过与会委员2/3赞成票即表决通过。

3、院长签发。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院长依据年度项目总数,结合得票数及学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决定并签发年度立项项目。教务处每年6月30日前,向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下发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二)项目过程管理

1、院级课题研究的时间期限,一般课题为一年,重点课题为一至二年。中期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组织检查,于年末进行。项目主持人每年12月25日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书。

2、项目研究期间,各项目组均不得任意调整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课题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向教务处提出报告,并征得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3、项目自获批准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且超过批准时间三分之一,学院有权中止、撤销该项目,追偿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4、项目研究期间被批准立项为院教外科研项目,按照批准立项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填写《教科研项目验收申请书》,提交项目研究结题报告、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等完整的原始材料至教务处归档。学院组织院内外专家召开结题验收会。重大教、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三)项目成果管理

1、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属于利用学院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归属徽商职业学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课题研究报告、科技开发成果、各类科技奖励、国家专利等。研究成果必须署名或备注“徽商职业学院”字样,并将原件交教务处登记、归档。

2、学院设立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科研成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四)项目经费管理 1. 项目预算

1)经批准的立项项目需在项目批复的二周内编制出项目预算,项目预算须细化至开支细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有主导意见,项目预算须经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财务处备案。

2、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资料收集、文献检索、测试、技术资料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2)设备材料费:项目或课题实施所需的仪器仪表、软硬件设备费、试验费、元器件及一般消耗性材料的购置、加工、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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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协作费:重大技术攻关或委托外单位完成某一技术问题及外协协作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等。

4)差旅、培训费:项目或课题组在研究开发期间内的差旅费,外聘调查人员的培训费等。

5)评审鉴定费:开题、结题评审或成果鉴定费、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申报等。

3、经费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主持人责任制。

项目所需经费,应在课题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财务处列入专项经费管理。项目开支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4、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图书、设备,列为学院固定资产,项目主持人需办理相关手续。

5、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剩余经费,60%作为项目组奖励,40%转入所在系、部科研经费。

四、教科研论文著作管理 (一)范围

1. “论文著作”即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读者来信、各高校校报的文稿、各种书籍的前言等。

2.作为作者公开发表的并署有徽商职业学院单位全称的论文。 3.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 4.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如原发表刊物按级别奖励后又被高一级刊物转载或检索,按最高级别奖励,原奖励部分扣除。

5.已获得学院资助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根据其内容所撰写的论文或教材,原则上不再列入其它奖励范围。

(二)、奖励项目及额度 1.论文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和《科学评论索引》(IRS)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被国外《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人文社科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引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经学院确认的国家核心期刊,每篇奖励2000元;核心刊物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在普通刊物发表后被《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核心刊物发表。

4)在省级、国家行业期刊,重点本科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与我院所设置专业相关的),每篇奖励1200元;在省内行业期刊,一般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5)获得国家级(以或名义颁发的)论文评比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500元;

获得省、部级(以或各部门和省各综合部门颁发的)论文评比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获得学院论文评比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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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200元;

2.著作和教材

1)出版一部学术专著,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包括一般通俗读物、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奖励人民币10000元;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5000元;

2)承担5万字以上部分章节的全国规划教材、省重点规划教材的编写工作,奖励作者2000元;承担6万字以上部分章节的其他公开出版统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对象是第一主编),奖励作者1000元。

(三)、评审

1.个人申报:个人在每年的4月2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徽商职业学院论文著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著作原件等交所在系部。发表的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系部经初审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审查论文的真实性,确定论文级别,签字盖章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后,将结果公示,5日内无异议后即按本奖励办法执行。

4.合作完成的论文,论文奖励按如下方式分解:第一作者首先分割60%,其余的40%由其他作者平均分割。

5.合作者非本院教职工或合作者非第一作者,只兑现本院人员奖励。

6.提交的论文、著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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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徽院教„2012‟70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质量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和《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本着统筹兼顾,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对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资金配套,院级“质量工程”项目学院予以资助,获批的四类以上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比照院级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配套(资助)经费按年度划拨,若本年度项目建设检查评估合格,再划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二、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获准立项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合作单位拨付的研究经费及学院配套(资助)的经费一并纳入学院教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并在院财务处分户建账。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需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完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学院资助部分划为学院教科研基金。 第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和“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

(一)项目建设经费,指项目确立后,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主要包括:业务费、人才培养费、小型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劳务和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1.业务费:包括与“质量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一般耗材费、业务资料印刷费、教材编审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检索费等。

2.人才培养费:包括专业教学团队成员、骨干教师的师资短期进修和学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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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等费用,教坛新秀和教学名师奖励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与实验实训项目直接有关的购置费用。有关电脑、照相机、摄像设备等必须与该项目实施直接有关,且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4.设备维修费:包括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5.劳务和专家咨询费

(1)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劳务费指出不得超过到账项目经费的10%。

(2)专家咨询费:包括专家咨询和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等。专家咨询费支出不得超过到账项目经费总额的10%。

6.其他费用: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加班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与项目有关的必要招待费等,原则上不超过10%。加班补助具体按实际工作时间折合课时计算,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建设性经费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70%,消费性经费(包括劳务和专家咨询及其他费用)一般不高于总经费的30%。

(二)项目管理经费,指学院在实施项目管理工程中必要的开支。一般包括:“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调研、会议、交流、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项目管理经费提取额度不超过划拨经费总额的10%,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学院审定后在年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并由“质量工程”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质量工程”项目有关的开支,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经费统一由院财务处、教务处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划拨类项目经费到账后,教务处持立项批文到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经费专户,并发放经费使用卡,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资助的教科研项目不设经费专户,但实行专款专用,待项目结题时一并报销。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按以下流程执行:

项目组成员申请报销费用,填写《徽商职业学院项目经费使用卡》(附件2)——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徽商职业学院项目经费使用卡》上签字——教务处审核——财务处复核——院长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结算或报销、结余经费的结转。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停止其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学院根据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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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严禁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拨款类“质量工程”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转为学院项目管理经费。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非项目费用,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第十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开支和审批程序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及资产采购与管理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院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涉及学院发展建设的较大集体项目(如“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对项目申报及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按立项经费总额的2%进行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徽商职业学院院级质量工程项目资助标准 2.徽商职业学院项目经费使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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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徽商职业学院院级质量工程项目资助标准

序号 1 2 3 项 目 特色(重点)专业 示范实习实训中心 精品课程 立项周建设周期(年) 期(年) 1 2 2 2 2 1 / 1 2 3 3 2 3 3 1 / / / 资助总经费 (万元) 10 10 2 10 4 0.2-0.3 0.3 0.15 按有关办法执行 4 卓越技能型人才计划 4 5 6 7 8

教学团队 教研、科研项目 教学名师奖 教坛新秀奖 教学成果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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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使 用 说 明

徽 商 职 业 学 院

1、本卡盖章后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管,项目组成员报销项目经费时使用。

2、报销费用要严格按照所属项目相应管理办法所列范围开支,在预算内有计划使用。 3、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4、报销时,报销人填写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教务处审核登记。

5、全部经费须于结项一个月内结清,由项目负责人将卡交回教务处。

项目名称:承担部门:负 责 人:项目编号:项目类别:立项文号:立项时间:建设周期:经费额度:使用年份:项目经费使用卡

[ ] 号 年 月 日 年— 年,共 年 ,小写: 年

(教务处、财务处盖章)

教务处 制

大写:

项目经费报销审核表

年 月 日 经费使用详细说明 金额 (元) 报销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审核 教务处 审核 财务处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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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徽院教„2012‟7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管理,切实推动学院质量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和《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以深化改革,强化人才质量意识,打造特色,提高质量为目标,遵循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学院内涵建设,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

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试行动态管理,以每年学院和安徽省教育厅正式立项的各级项目为准。院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与省级、国家级项目全口径对接,主要包括特色专业建设、实习实训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示范区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坛新秀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建设等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青年人才基金研究项目及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均纳入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建设工作,统筹制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质量工程”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对各类项目进行申报、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四)监督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落实情况;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学院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四)按规定制定经费使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负责;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院“质量工程”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除提交进展报告外,还应向“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

(六)自觉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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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院“质量工程”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学院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8]1721号)和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申报立项

第 学院每年有计划地启动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系部或部门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院“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省级质量工程建设内容,每年5月份发布下一年度院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二)各系部(或个人)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 院“质量工程”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下一年度院级项目立项实施。

第九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原则上应为已立项的院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所有拟申报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材料由“质量工程”办公室集中报送。

第十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获批为省级项目,或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获批为国家级项目的,按照高级别进行项目管理。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院“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学院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学期检查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中旬分别提交《项目检查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附建设成果),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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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 为鼓励项目申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立项的项目,学院将对项目申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团队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 本办法自2012年6月7日起施行。

徽商职业学院财政支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徽院教„2012‟72号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要求,全面落实学院财政支持项目建设方案,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现建设的既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财政支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财政支持项目建设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相关系部负责人和专业建设委员会企业委员1—2人组成;监督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2—3人组成。

第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和要求领导项目的建设工作,研究议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争取各级部门的支持,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征求项目专家意见和建议,指导各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项目建设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监控工作。根据国家和学院规定,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方案实施进度和质量,避免国家财产、资金损失。

第四条 学院成立财政支持建设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教务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方案和领带小组的决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设; 2.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阶段成果;

3.起草学院建设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的落实情况; 4.负责协调和解决方案实施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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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组成的项目建设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项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组组长的职责是:

1.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2.负责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查、指导,协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初审资金使用计划,并向项目办提出申请;

4.负责撰写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和结项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专家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学院财政支持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预期效果等以教育部审定的方案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个别内筒进行调整,由相关项目组向项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重大变更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执行月报制度,项目办每季度发布一期“工作简报”,实时监控。各项目建设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办,以便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 学院对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和评估验收。学院阶段性检查由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解决问题,推广经验。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建设组及时向学院项目办提交结项验收申请和相关报告,由学院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根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央财支持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经学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分配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复核,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财政支持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和管理,应执行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需纳入招标采购的,执行采购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归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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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财政支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精神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2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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