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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禁止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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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禁止投资事项

2021年1月8日中国[2020]第71号公告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的禁止投资事项如下:

(一)负面清单:

1、严禁私募基金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不过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的除外(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

2、严禁私募基金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投资的项目等。

(二)三禁止: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以及禁止投资单元。

1、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也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不得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每只私募基金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5、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三)基金杠杆“得”

1、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开放式私募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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