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工序检验规程
1. 目的:
为了确保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只有经过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序检验。
3. 检验依据:
检验依照图纸文件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4. 工作要求:
4.1工序产品检验,按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操作者采用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2各生产工序生产操作者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都应按图纸标准,按工艺进行检查后,才能转下道工序。
4.3生产过程的首检,必须经专职质检员检验,首件产品必须有业务熟练的技工操作。检验项目:产品与图纸的符合性;产品与设备的适宜性;工装与产品的适宜性;单个产品
与部件和整机的符合性,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4.4生产过程的巡检次数:关键工序检3次;一般工序检2次;当使用设备和操作者发生变动时,执行首检,巡检3次。
4.5生产过程的终检:10件以下(包含10件)进行逐检;10~30件抽检50%;30~60件抽检30%;60件以上抽检20%。
4.4质检员在生产过程中对每件产品作好首件检查、巡检、完工检,对每道工序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记录应详实清楚。
4.5当发现严重不合格品时用红色油漆笔点圆点,做检验状态标识,检查员可直接开具“废品单”作好隔离。对返修产品开具“返工返修单”做绿色油漆笔点圆点,不能决定时,应通知责任单位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确定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由责任单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
4.6返工、返修的产品由操作者自检后进行交检。检查员根据“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复检后,确认为合格品的,由检查员用黄色油漆覆盖原检验标识。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和《检验记录》,注明合格数量。
4.7根据“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要求,执行让步接收/降级使用的产品复查合格的,质检员用蓝色油漆覆盖原检验标识,并在“不合格品处置单”注明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数量。复检结论不符合处理要求的,由检查员再次出具“返修/返工单”,用绿色油漆笔点圆点,作好检验状态标识,并签字盖章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8上道工序的不合格品不允许转下道工序,如需转工序待处理完后,由质检员复查后合格,方可转工序。
4.9生产完的产品在检查员检验后,填写《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做好产品标记和状态标识,对废品隔离存放,合格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