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序 检 验 规 程
1 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质量检验工作的职责、内容、方式等,适用于生产过程中质量有关的检验及生产人员。
2 职责
2.1检验人员对企业负责,对产品负责,必须严格按图纸、工艺、流转卡进行检验,做到大公无私。
2.2生产人员及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质量控制规定。
3 内容
3.1生产人员应实行自检与首检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流转卡),控制自检正确率,主动提交首件产品给质检员检验认可,并在流转卡上签字确认。
3.2 质检员对首件、末件进行检验验证,并做好记录,首件确认合格后在流转卡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并在首件上作好标识,生产人员才能进行批量生产,否则由此产生不合格品的责任由生产人员自负。
3.3在生产中,每道工序生产人员必须坚持互检,并接受检验人员的中检。抽检比例:
a)批量10件以下抽检1件,必须合格,判定该批合格。
b)批量11~100件,抽检3件,必须合格,判定该批合格。
c)批量100件以上,抽检10件,允许最大不合格数为1件。
3.4每道工序最终完成后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最后检验,并在流转卡上签字认可,方可流转下道工序。
3.5 如检验出不合格品,应立即进行隔离,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作好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3.6 无论是生产人员还是质量检验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监督上道工序(互检),下道工序有权拒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转序,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入成品仓库。
3.7 质量检验人员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填写有关的记录,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A类)的评审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处理。
3.8 在工序检验中质量部应提供检验有关工具。
3.9 工序结束后的零部件成品亦按3.3规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