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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来源:暴趣科技网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XXXX-XXXX)(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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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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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联络 1.7严禁贿赂 1.8保密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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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人人员 3.4设计分包 3.5联合体 4. 工程设计依据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5. 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暂停设计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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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4进度款支付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支付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3. 知识产权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 合同解除 17. 争议解决 17.1和解 17.2调解 17.3争议评审 17.4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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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设计人 5. 工程设计要求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3. 知识产权 14. 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7. 争议解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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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 工程内容及规模: 。 4.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 工程投资估算: 。 6. 工程进度安排: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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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工程设计周期总日历天数:

年月日。

天。工程设计周期总日历天

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与完成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程设计周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要求;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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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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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设计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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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

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4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5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6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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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7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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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5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

向发包人提供的过程文件、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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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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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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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要求;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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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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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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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如果涉及设计费用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规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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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确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情况。

3.3.2 设计人派驻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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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确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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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6.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工程设计依据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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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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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法律、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发包人应当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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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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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包括了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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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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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工程设计完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随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7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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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致使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时,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规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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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工程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本合同附件3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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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设计文件需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

31

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

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施工而仍要求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本合同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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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7天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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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3、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4进度款支付

1、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提出合同款项的申请。

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设计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同意或视为同意支付进度款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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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本合同附件7的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2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本合同附件7的规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本合同签订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颁布及修改,如须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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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作进度的要求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5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工作进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5 在审查和商谈变更期间,设计人不得中止履行本合同。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一切变更。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及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设计人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

37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况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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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4.1.2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暂时中断设计工作。中断期在15日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中断期在超过15日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后,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工作的时间,且设计进度相应顺延。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及上限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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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设计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并就分包人设计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擅自分包设计部分的费用。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戒严、、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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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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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超过180天;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4.1.1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 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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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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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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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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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3 发包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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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发包人应在定。

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3. 设计人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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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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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4 工程设计审查会议时间安排: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49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0.3定金或预付款

3、预付款担保形式: 10.4进度款支付 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发包人对设计人进度款申请的审批时间 (2)发包人应在同意或视为同意支付进度款后 天内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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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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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起诉。

52

附件: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时间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53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和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技术)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 初步(技术)设计阶段

(2) 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3) 施工图设计阶段

(4) 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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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各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2 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3 线图,建筑钉桩图 4 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5 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7 开工令) 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8 开工令)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9 区域位置图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10 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 11 12

其它设计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2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1 各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 1 方案设计开始三天前 1 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 1 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1 1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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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初步设计文件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 xx天 xx天 xx天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局批文、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长假期(例如:春节、国庆节等)。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份数的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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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负责人 工艺专业 负责人 土建专业 负责人 设备专业 负责人 其他专业 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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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程设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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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时间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X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约定)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工程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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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

5、试车考试完成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 元。

6、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盖章前, 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设计费,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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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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