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解读
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
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如何分级的?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内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解读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容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5、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什么流程?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
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
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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