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决不服上诉地点如下:
1、如果高院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如果高院是终审判决的,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2、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应提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