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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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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提供起诉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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