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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企业进项税额用不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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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

2、视同销售;

3、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

4、收取各种赔偿款;

5、购货方退货开具红字专用;

6、正常合理的采购损耗;

7、交通意外货物毁损;

8、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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