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员。
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机关、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机关、机关、人民、人民、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机关、机关、人民、人民、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