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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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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这里的原审指的是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换言之,如果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基层人民,那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该基层申请;如果是中级人民作出的,也可以向该中级人民申请。总之,主要看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而不是是否经历过一、二审审级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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