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关于印发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来政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来宾市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关于印发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管委,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已经市三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3日
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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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
和自治区、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决定 》,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 》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推动来宾市群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来宾市竞技体育水平,激励我市全体教练员、运动员积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比赛并创造优异成绩,为全市各族人民争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来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其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二)奖励项目。 1.成材效益奖。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3)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5)全区运动会、全区青少年锦标赛;
(6)全国农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 (7)全区农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 2.输送奖。
3.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4.运动员中考升学奖励。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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