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塑隧堡 删觚儿ES 阿 民住房权的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马存利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公民住房权保护的必要性 1.住房权是一项基本 杨成铭在《法学》中指出:“的普遍 性是指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实现的 共同标准,普遍性基于人类的共同属性,而不是 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性;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共同利益和需要,而不是各国不同的利益和需 要。”可见来源于人性,基本是维持人类 生存、平等、尊严、基本自由和发展不可剥夺的起 码的普遍权利。因此住房权就是,正如西方 法谚:“家是个人的城堡”。我国先贤也早就极富 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 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人的生存依靠于有关的物质基础,之后才能 进一步满足其他更高级的需求。马克思指出:“人 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 学、艺术、宗教等等”。无疑,住房能够为人们提供 吃饭、睡觉的场所、保证人们生活隐密性的空间、 遮风避雨、御寒防热,促进人体机能正常运行的 环境。由此可见,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安居 是人的最基本的生理需要。 2.住房权应当属于基本权利 我国于1997年10月27目签署了《经 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1条规 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其本人和 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 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 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 而实现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我 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通过方式保障住 房权将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社会权(生存权、居住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 是需要国家积极给付才能实现。学者埃德提出: “就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使负有三种不同的义务:尊重、保护 和实现的义务。就住房权而言,尊重的义务要求 对公民住房权进行平等分配:保护的义务要 求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进行侵犯;实现的 义务要求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 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事实 上,在确认公民住房权的同时,也为课 以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二、国外公民住房权保护的经验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有76个国家在其 中表达了住房权的内容。 1993年《俄罗斯联邦》第40条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 被随意剥夺住宅。国家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 有住宅权利创造条件。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从国 家、地方的和其他的住房中以免费或适当收费的 方式提供住宅”。 1996年《南非共和国》第26条规定: “人人有权获得适当住房。国家必须在现有资源 的范围 逐渐实 布命令 的房屋 宣塑 鎏堡 CH玎vA腿A『|Es 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 问题,法国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 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 人人有房住。其中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 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五类住 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 保障法》,使其被援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当 然,“居者有其屋”,并非人人都有住房,而是说具 体情况,具体处理,现在住房保障主要针对的是 中低收入以及贫困人群,对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权 的保障是的应有之义。 3.建立住房权保护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住房权隶 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院提起诉讼。 三、公民住房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将公民住房权载入 纵观世界各国住房权入宪的方式,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修宪明文规定;二是 通过解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与国情,笔 者认为采取第一种方式对住房权的保护更有效。 属于社会权范畴,近年来社会权的违宪审查存在 争议。从我国现行的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 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由全国及其常委会负 责违宪审查。这种违宪审查的模式难以有效地保 障住房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如果全国人 大制定侵害住房权的法律,公民如何提起诉讼? 为使公民的住房权等基本权利获得真正的 我国主要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 因此,我们可以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 年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后面增加 一保障,应当借鉴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经验,当公 民住房权因法律、法规违宪致使公民受保护 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以得到适当 赔偿。 参考文献: 1.杨成铭.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 民出版社.1995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权 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 逐步实现的义务”。 2.尽快出台统一的《住房保障法》 在公民住房权入宪的精神指引下,尽快出台 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这是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关 键。公民住房权入宪,是不是就意味着公民住房 权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昵?规定的基本权 3.俄罗斯联邦.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3 4.胡锦光.论监督制度.中国法学.1985.1 王雨晨/责任编辑 利要“转化”为实有权利,需借助可操作性的具体 ;法律制度。尤其在当下中国,条款不能成为 我国司法判断的根据,司法机关还不能直接适用 基本权利的条款。我国还要加快制定《住房 j 势 66i2oll 9上半月刊 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