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精编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人民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
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授权委托书。
【延伸阅读】 债权人会议定义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债权人会议组成情况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对担保财产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足,故除非其放弃优先受偿权,则与破产分配与和解利益关系不大,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或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当除外。实务中,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权清偿来说是不利的,它会使债权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