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产财产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是指山东省境内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的备案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应按照本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将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报当地县局备案。
第五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㈡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提供原件
核实);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㈣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㈤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复印件; ㈥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
㈦法律法规等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采购和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
件2);
㈡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提供原件
核实);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㈣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㈤进货复印件;
㈥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提供组分名称、
含量等有关情况质量证明);
㈦企业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采购和使用台帐; ㈧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
㈨法律法规等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采购和使用台帐格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
定,备案时由质监部门实施审查,审查后台帐退回企业。
第七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新品种的,应在生产后15日内将新品种情况
报当地县局备案。
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使用新品种的,应在使用后15日内将新种类情况报当地县局备
案。
第 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对
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对备案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备案部门应结合区域监管工作,到企业实地实施现场核
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条 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
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表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采购和使用情况备案表
附件1: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表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地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联系人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编号经济性质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如实施)企业情况企业代码企业总人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现值)年总产值年缴税金额认证情况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人专业技术人员数建筑面积流动资金年销售额年利润额人m2万元万元万元m2万元万元万元备案产品情况成分主要成分及含量含量 成分含量成分含量年设计能力适用产品适用(禁忌)条件吨年产量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采购和使用情况备案表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地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经济性质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卫生许可证编号认证情况企业情况联系人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编号企业代码生产产品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如实施)产品名称生产厂或经销商适用产品(本单位)采购情况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主要 成分生产许可证号(如实施)采购验证简述使用情况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g/kg)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1、此表一式两份,1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企业留存。2、企业使用多种添加剂或助剂时,每种填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