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加工件检验标准
外协加工件检验标准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规范外协加工结构件的检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工艺要求和一致性得到有效控制。适用于公司结构件的检验,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同使用。当有冲突时,以图纸要求为准。
二、引用标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06-2008《热轧型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09-20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5《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行为公差》。
4、本标准的尺寸未注单位皆为毫米,未注公差按国家标准IT13级执行,未注形位公差按GB/T1184-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执行。
三、原材料检验标准
3.1 金属材料
3.1.1 钣材厚度及质量应符合国标,采用的钣材需出示性能测试报告及厂商证明。
3.1.2 材料外观:平整无锈迹,无开裂与变形。 3.1.3 尺寸:按图纸或技术要求执行,本司未有的按现行国标执行。
3.1.4 成份:钣材金属成份与图纸要求一致,出示材质单。
3.2 通用五金件、紧固件
3.2.1 外观:表面无绣迹、无毛刺批锋,整批来料外观一致性良好。
3.2.2 尺寸:按图纸与国标要求。
3.2.3 性能:试装配与使用性能符合产品要求。
四、加工件检验标准
4.1 外观:加工件表面平整,加工处无毛刺、凸起、裂痕等。不允许有翘曲、变形、裂纹、划伤、碰伤、凹凸不平及表面粗糙度不符合要求。
4.2 尺寸:尺寸按图纸要求检验,图中公差未标注部分按国标执行。
4.3 螺纹、孔的检验:采用牙规、塞规检验或用螺钉检验,螺纹的底孔不大于标准底孔的0.1毫米。
4.4 方向:加工件成品方向必须符合图纸要求,若出现看图错误,按残次品处理。
五、喷涂件检验标准
5.1 外观检验(检测方法:目测、手感)
5.1.1 颜色与样板相符合(正常视力在自然光或日光灯60瓦下观测无明显色差),同批产品无色差(注:色差包括颜色和光泽度);
5.1.2 涂层表面光滑、平整、均匀,表面不得有如下缺陷: a) 不干返粘:表面干,实际未干透,表面有(或易产生)纹印,粘有织物绒毛现象;
B) 流挂:表面有液体流淌状的突起,顶端呈圆珠状; C) 颗粒:表面呈砂粒状,用手摸有阻滞感;
D) 桔皮:外观呈现如桔皮般凹凸不平,不规则波纹; E) 漏底:表面透青,露出底材颜色;
F) 麻点:表面因收缩而呈现小孔(麻点),亦称针孔; G) 发花:表面颜色深浅不一,呈花纹状;
H) 起皱:局部堆积凸起,呈皱纹状(皱纹粉除外); I) 夹杂:涂层中夹有杂物;
J) 机械损伤:外力所致的划伤、刮花、磨损、碰伤。
评价方法: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距产品1米处,用正常视力观测。
判定:可见的缺陷属于不可接受缺陷,该零部件或产品为不合格零部件或不合格产品。
八。装配通用检验标准
8.1 装配通用要求
8.1.1 总要求
装配应保证实物与装配图一致。所有材料、零部件、标准件的更改代替必须经过我方设计批准,否则生产厂家自行更改替换一律不予接收。所有材料、机械和电器零部件、外购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设计要求及有效期要求。所有零部件生产方需向我方提供生产型号及厂家。
不允许在装配过程中对被装配件造成任何损坏和降低其性能。
8.1.2 机械装配的一般要求
机械零部件装配前必须清洁。对非金属材料的部件,清洗时所用的溶剂不应影响零件表面质量和造成形变。相同的机械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也允许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修配调整。只有在图纸有规定时才允许对外购件进行补充加工。
机械零部件在装配过程中不允许产生裂纹、凹陷、压伤等可能影响设备性能和外观的其他操作。因装配原因导致涂复层有局部损伤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更换。弹性零件(如弹簧、簧片、卡圈等)装配时不允许超过弹性限度的最大负荷而造成永久性变形。有锁紧定位装置的零部件,在调整完毕后应锁定。锁定时,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对要求完全固定的结构应当装配牢固,不允许有歪斜、摆动、转动、位移等现象。各种橡胶、毛毡及其它非金属材料衬垫均应紧贴装配部件,不允许有裂纹或皱折。经氧化或氮化处理的钢制件,装配前应采取防锈措施。机械安装完毕后,不允许有残留金属屑及其它杂物。
8.1.3 对可拆卸连接的装配要求
各可拆卸连接(螺钉、螺栓、销等)均应连接可靠,拆卸方便,无坏丝滑牙现象。螺钉装配后端面平齐工件基面,末端突出部分不超过4扣。
九。焊接件检验
9.1 焊接过程的要求
9.1.1 按照图纸、技术、工艺要求制作焊接。如果因为看图纸有误导致工件焊错,需要重新焊割的,该件按次品处理。
9.1.2 在焊接时,要求坡口处必须有坡口。如果加工周转件没有坡口,或者焊接型材等没有坡口,应根据情况使用磨光机进行坡口加工。需要机加工坡口的部分应进行加工坡口处理。
9.1.3 焊接时应保证工件的外形尺寸和形位公差。非加工面的形位公差应按照IT15级执行,以保证型钢、钢板对接时错位量不超过厚度的2%。
9.1.4 如果需要代料,未经我司技术部门的书面同意,不能使用代料。
9.1.5 焊接时的焊缝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连续焊的部分必须连续焊,断续焊的部分必须断续焊。如果图纸没有要求断续焊的尺寸长度,则每间隔150mm焊50mm。点焊时各焊点距离必须均匀一致。
9.1.6 连续焊缝要求平直光滑,不能有明显的高低不平现象,不能有焊穿、焊偏、焊疤、气孔、咬边等现象。焊缝的焊角以图纸要求为准,如果没有要求,则保证焊角为相邻件的最小厚度。
9.1.7 焊后,每道焊缝应进行清根处理,清除焊渣,去掉周边毛刺。
9.1.8 如果图纸要求折弯的零件,没有我司的书面同意,不得采用焊接方式。
9.1.9 钢板在弯、折、卷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锤击痕迹应予以修复,不得有明显的锤窝现象。
9.1.10 如果图纸要求去应力退火的零件,焊接完毕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去应力退火。并且在将零件放入炉中时,必须放平,各支撑点都要贴实,不能有缺少重力支撑的地方,以防止退火后工件变形。
9.2 焊接公差要求
9.2.1 焊接件线性尺寸公差见下表一所示。
表一、焊接件线性尺寸公差(mm) 基本尺寸 2~30 30~120 120~400 1000~2000 2000~4000 公差要求 0.2 0.3 0.5
0.8 1.2 2 0.05%
9.2.2 角度尺寸公差见下表二所示。
表二、角度尺寸公差 公称尺寸
以角度表示的角度公差
9.2.3 直线度、平面度和平行度公差见下表三所示。
表三、直线度、平面度和平行度公差 基本尺寸 公差要求
9.3 焊后处理要求及标准
9.3.1 焊缝应平滑,不应出现鱼鳞状、堆起凸包或不均匀的现象。
9.3.2 工件焊接完毕后,外观应用砂布重新打磨一遍,不能有手感刺边角的存在。不得存在焊渣、焊点、毛刺等,焊缝应光滑、平整。应保证工件的“边齐、面平”,包括工件上开口边缘的垂直平行度。
9.3.3 箱体类工件平面上的焊缝不得比平面高。原则上,在打腻子后应该能掩盖住,看不出焊缝。
9.3.4 在进行喷漆前,工件必须清除锈层、氧化皮、焊渣等杂物。如果工件可以经过喷丸处理,则必须进行喷丸处理。
9.3.5 对于周转件,特别是焊接后不再进行加工的平面,必须在焊接时严加防护,以避免电弧损伤或焊渣损伤。在确保焊缝均匀的前提下,不得随意进行打磨。
9.3.6 在喷漆工作中,必须确保漆膜均匀无流挂,没有漏喷现象。
9.3.7 喷完漆后的钣金件在转运过程中,必须防止划伤大平面,并避免工件存放时变形。如果出现划伤,则需要重新进行喷漆处理。
另外,文章中的数字表格存在格式错误,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呈现:
工件尺寸 | 允许偏差 |
30~120 | ±0.2 | 120~400 | ±0.4 | 400~1000 | ±0.6 | 1000~2000 | ±1 | 2000~4000 | ±1.4 | 4000~8000 | ±1.8 | 8000~ | ±2.5 | 400 | ±20' | 400~1000 | ±15' | 100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