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4期 2010年8月 晋中学院学报 Vo1.27 No.4 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 ̄ity Aug.2010 再谈暴力的本质与内涵 陈 烨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摘 要:关于暴力的内涵问题在理论上的争议是相当激烈的,归其缘由在于对暴力的本 质认识仍然没有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具有强制性是暴力的本质特征。暴 力的内涵应当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去归纳,主观上应重视暴力的目的性,而客观 上要体现出暴力的强制性特征。 关键词:暴力;暴力手段;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10)04-0070一O3 一、关于暴力内涵的争议与评述 身伤害(重伤或死亡);在法律上不具有评价的 意义。” (3)三种涵义说。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刑法 的规定看可以将暴力分为三种:广义的暴力即非法 关于暴力的内涵在刑法学当中的各种论点可 谓众说纷纭,难以形成共识。笔者经过归纳总结,认 为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1)一种涵义说。此说 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 狭义的暴力只包括对人身排除对物体实施的有形 物理力,且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最 认为刑法总则中的暴力与分则中的应当有所区别, 前者内容更广泛一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 同时其内涵也不是后者所指的暴力手段,因此不能 同日而语。主张刑法中的暴力主要是指“刑法分则 规定的,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实现 其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人身的犯罪 手段”。¨l (2)两种涵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认 狭义的暴力与狭义的暴力不同之处就是其程度具 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3 第一种观点对分则中暴力的定义是值得肯定 的,其注重主观特征的提法尤其值得借鉴。但需要 明确的一点是,对于暴力的主观目的并不仅仅在于 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在许多犯罪中暗示性的暴力手 段还具有直接侵害或者抗拒合法行为的目的,且这 一为不能将总则与分则的暴力同等对待,但两者仍然 存在一定的关系,只是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一 是在犯罪学意义上,暴力(广义的)即对他人的人 观点规避了总则中的暴力问题。笔者认为,刑法 中的暴力内涵是具有统一性的,根据总则中的暴力 身、财产等权利采取强制力,侵害的强度从致使被 害人轻伤害到重伤、死亡(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 所在的条款我们可以认为,单纯的以暴力相威胁的 关于特殊防卫权的对象和第81条第2款假释的限 制对象的规定);二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狭义的)。 犯罪行为是难以符合两则条款的立法本意的。所 以,不能人为地将总则与分则中的暴力分离开来。 立法者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加以并列或单独 使用暴力一词。暴力具有明确内涵,行为人通过对 被害人的人身、精神或财物实施损害(或已实施了 一两种涵义说的内容比较全面,照顾到了总则和分则 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而且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 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和划分。笔者在基本上同意这种 划分方法的基础上仍存在以下质疑:一是到底刑法 规范中的暴力一词可否作出统一的解释;二是总则 定程度的损害)为要挟,目的是致使被害人丧失 反抗或抗拒的能力,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 杀人的故意;在程度上不能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人 [收稿日期]2010—02—21 [作者简介]陈・当中的暴力犯罪是否是犯罪学的内容,三是暴力作 烨(1981一),男,河北沧州人,天水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70・ 陈烨 为犯罪手段的具体内涵又是什么以及是否具有独 立评价的意义。 对于第三种观点基本上以分则中涉暴规范的 构成要件为划分标准,虽然分类愈加详细但作为定 义总是稍显简单。首先笔者对于我国刑法当中的暴 力是否可以作这样的划分表示质疑,而且根据这种 划分也无法确定暴力的内涵。尤其是不能将威胁使 用暴力的内容夹杂其中,在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暴 力条文也谈到了以威胁作为犯罪手段的内容,所以 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笔者认 为,对于各罪的暴力应该存在何种上限与下限,即 暴力程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应属于其特征部分的重 要内容,因此不应作为定义的内容泛泛而论。更为 重要的是,对于分类中的何种暴力适用于刑法规范 中的哪些犯罪也未明确指出,因此不具有学理解释 的指导意义。 二、界定暴力的本质与内涵 如果从法学的整体研究领域解释暴力一词共 有两种含义:1.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 行为;2.为本阶级的利益对敌对阶级实施的强制力 量。如果从刑法学角度来理解暴力的内涵自然要从 第一种含义出发,我国的大多数刑法学著作在对分 则当中出现的暴力涵义进行解释的时候也都是以 此为基础的,认为暴力就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 罪目的而实施的殴打、拘禁、捆绑、按倒、强拉硬拽 等一系列的类似行为,只不过在各罪中视具体的客 体和目的不同而稍有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在“运用 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也就 是说,刑法中的同一个用语,含义未必相同。如果不 分场合对同一用语进行完全相同的解释,不是体系 解释的要求,恰恰违背体系解释所要达到的协调要 求。例如,对于刑法中的‘暴力’一词,应当区分场 合,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具体情况解释, 否则不顾上下文的联系进行形式上所谓的‘体系解 释’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H]笔者完全同意这种 观点,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暴力一词在刑法学上就只 能一罪一论,难以形成统一的概念呢?我想并非如 此。我们在讨论暴力的时候并不必然要局限于某一 条文当中的内容,而应以整部刑法为背景,寻求暴 力形成的程度特征和其本质属性。因此,若想准确 地定义其概念就必须从暴力的基础涵义着手,既要 兼顾刑法分则各犯罪构成之间的不同情况,又要做 到整体上的高度涵盖性。 再谈暴力的本质与内涵 很多学者认为暴力就是非法使用有形的物理 力,其实从刑法学来解释暴力的时候,并不必然要 将最后的中心词落脚到“力”上面,而应当找出最为 本质的属性——这就是行为。任何暴力手段都必须 表现为一种事实的行为,这也可以称之为暴力的前 提条件。而这种行为与其他行为不同之处就是具有 明显的强制性,它是暴力手段的根本特征。笔者认 为,将两者结合就是暴力的本质,即一种具有强制 性的行为。因此,刑法分则中的暴力与总则中的暴 力不应当作性质上的区分,只是存在着外延上的不 同而已。分则中的暴力不与犯罪共同出现的时候, 只能作为某罪的犯罪手段而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 不能任意地作出解释;总则中的暴力虽然也是犯罪 手段的体现,但与犯罪同时出现就不需要符合罪名 的具体要求,只是具备相同特征的一系列犯罪的总 和而已。这样一来,只需要定义暴力作为犯罪手段 的内涵即可。从客观方面来看,暴力首先是一种作 为,不作为犯罪不可能通过暴力手段来实施。其次, 在形式上必须是一种明显而强有力的作为,一般表 现为比较凶残的特征,隐蔽的、缓和的行为都不可 能形成暴力。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实施的暴力行 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这是由它作为手段的本质 属性所决定的特征。复合行为的犯罪当中,暴力手 段主要表现为以控制被害人的行为为目的,例如强 奸罪当中的殴打行为;而在单一行为的犯罪当中, 手段行为与危害行为相竞合,实施了手段行为也就 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手段的主观目的是直接侵害某 种法益。基于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暴力是指行为 人以实施侵害或抑制被害人的行为为目的,针对犯 罪对象积极作为的一种明显而强有力的非法行为。 三、暴力与相似犯罪手段的关系 (一)暴力与威胁、胁迫 刑法中的胁迫行为是指“以言词或举动,显示 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 产生畏惧,而加以威胁和逼迫。”[5]1%威胁作为犯罪 手段的内涵与胁迫基本相同,我们在此不作进一步 的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暴力条文也提到 了胁迫手段,虽然威胁与胁迫作为犯罪手段时也经 常以实施暴力行为为内容,但与暴力手段的不同之 处也比较明显:1.暴力手段必然当场实施,很有可 能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损害,尽管这种 损害有大有小,但都不可能通过附加期限或者非面 对面来实现;威胁以实施暴力则不必要当场作出, ・71・ 陈烨 再谈暴力的本质与内涵 即使间隔一定距离也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甚至通信 手段传达其意图,而且可以附加一定的时间期限。 2.暴力手段主要针对被害人实施,即使是对与被害 麻醉、灌醉是与暴力、胁迫手段在分则中同样经 常出现的“其他方法”。有的学者认为,在只能以暴力 手段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是以麻醉和 灌醉的方法实施,为了不放纵犯罪分子,可以将麻醉 和灌醉行为解释为“无形暴力”而纳人暴力手段的范 人有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财产实施,其内容也比较单 只能是一种明显的强制性的行为;威胁、胁迫手 段则没有这种,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实 一,畴。盯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这样解释有违 罪刑法定原则。暴力的内容应该被严格,不能为 求打击犯罪而随意作出扩张解释,这样也很容易引 施暴力之外还包括损毁名誉、破坏财物等等。 (二)g-力与强制、强迫 刑法中与强制、强迫相关的罪名有强制猥亵侮 起连锁反应,将许多本不属于暴力手段的内容按照 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血罪、 相同的目的而归入暴力的范围;其次,也与罪刑均衡 强迫他人吸毒罪。除此之外,作为犯罪手段在许多 原则难以适应。麻醉与灌醉手段的人身危险性和社 罪名中也蕴含着强制或强迫行为,例如强奸罪、抢 会危害性都与暴力手段大相径庭,作为同一种手段 劫罪、绑架罪、劫持类犯罪等。“所谓强制是指能限 进行定罪量刑实难做到罪刑均衡。暴力必须是一种 制被害人行动自由,使被害人按照行为人意志行事 明显的、能为被害人所察觉的行为,除了麻醉、灌醉 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具体而言,强制可采取 以外,利用秘密投放有毒药品致使他人造成重伤甚 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他人肉体施加有形物质外力或 至死亡的行为都不是暴力,尽管这些手段的危害结 者在精神上造成压力,以便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 果已与暴力不相上下。行为方式的不同是区别这些 行事,如果使用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方法,则不能 犯罪方法与暴力手段的关键所在。 称之为强制。” 6]j虽迫与强制的内涵大体相同,两者 的本质特征就是违背行为对象的原有意志,使其为 [参考文献] 或不为一定行为。如何达到这种犯罪目的,就需要 [1]邢曼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J].中国刑事法杂 将强制、强迫行为具体化为各种犯罪手段来实行。 志,2000,(3):20—24. 刑法分则当中也多次出现了强制和强迫的表达方 [2]肖吕宝.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J].中国 式,与暴力手段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客观方面,前者 刑事法杂志,2006,(3):57—61. 的外延更为广阔一些,不仅包括了暴力手段,而且 [3]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J].现代法学,2001,(6): 还可以是能起到相同作用的威胁、胁迫或者其他手 138-142. 段;在主观方面,强制、强迫的犯罪目的更为单一一 [4]肖中华.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J].法学 些,主要就是控制对方的意志而使其放弃反抗行 评论,2006,(5):ll一20. [5]林山田.刑法各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6. 为,屈服于行为人,暴力手段的目的则不仅于此,即 [6]姚春艳.论刑法中的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J].云南大 使被害人受到控制不敢反抗,行为人仍有可能进一 学学报:法学版,2007,(3):49—53. 步实施暴力造成其他的伤害。 [7]张利兆.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手段[J].法学,2004, (三)暴力与“无形暴力” (10):119—123. A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Nature and Connoration of Violence ——Its RelationshiP、 th 0ther Criminal Means CHENYe (SchoolofEconomic Management,TianshuiNormal University,Tianshui 740001,China) Abstract:Theoretically,the connotation of violence is quite controversial,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reasonable concept for the nature of violence until now.As a mean of act,mandatory nature is the main feature of violence.The connotation of violence should be identiifed from bo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tors.Subjectively,clos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purpose of violence.Objectively, its mandatory features should be reflected Thel1.the differences ofviolence with other similar criminal means are discussed. Keywords:violence;violent means;mandatory nature (编辑张瑛)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