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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探析

来源:暴趣科技网
作者: 张连举[2];陈一民[1]

作者机构: [1]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2]广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出版物刊名: 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页码: 37-41页

主题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概念;特征;认定;处罚

摘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要收买者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决意予以收买。在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要分清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要分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兼犯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等罪,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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