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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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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 2。 适用范围: 3. 帐户管理

3。1以XXXX为分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税款帐户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部财务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变更银行帐户;

3.2 按人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在当地XXXX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开立“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各一个,其中:“收入帐户\"的帐户属性为“一般结算帐户”,“支出帐户”的帐户属性为“基本结算帐户”;

3。3 收入帐户”用于收存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及总部下拨款; 3.4 “收入帐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支出, (退票、支付帐户费用以及有权机关依法对帐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除外); 3。5 “收入帐户\"不得购买任何支付结算凭证、不得通过柜面办理任何支付业务; 3。6 “支出帐户”仅用于支付各项零星开支、支付帐户结算手续费等费用; 3.7 “支出帐户”除可以收存总部的下拨款和“收入帐户” 的划入资金外,不得发

2/ 2生任何形式的收入(利息收入和退票除外);

3.8 “支出帐户”仅办理现金业务(含取现、购买现金支票),不得办理转帐业 务,不得购买除现金支票以外的任何支付结算凭证。 4。 U盾管理

4.1 权限:U盾管理的权限在公司总部;

4。2 U盾分配:总部出纳和总部财务经理各执一个可操作各个分公司银行帐户的U盾,各分公司总经理执有的U盾只可操作本分公司的银行帐户; 4.3 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4.4 U盾只能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保管并由本人在电子银行网上操作,严禁授权给任何人代为操作;

4。5 U盾的初始密码可以更改,

确定好的密码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妥善保管。 5。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执行。 6。 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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