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开店,性质属于合伙企业的,没有退股的说法,只有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约定了合伙期限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从财产份额份额中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quwan.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