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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补缴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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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是:

1、非京籍

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中断后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用。

2、北京市城镇户口

参保人员可以在断保3个月内,个人委托当地的市级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缴纳。断保超过3个月即使转到人才或职介,医疗保险也会有6个月的医疗观察期,6个月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由单位继续缴纳的,没有医疗观察期。

补缴社保需要准备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6、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7、劳动合同原件

社保的作用

1、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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