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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和电子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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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最大的区别是: 专用 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就不可以。,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分为(普通)和(专用)两大类.普通是指专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专用只有 一般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为 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特别是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也是的一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 抵扣 。--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3.的内容不同: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专用与 普通 (俗称:普通)的区别在于:取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专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 抵扣进项税 额,而普通,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专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额+税额=价税合计”,其中:“金额*税率=税额”。由于普通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专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专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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