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受理案件后,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但是确系达到治安处罚的案件,有必要进行治安处罚,可以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进行治安处罚,如果侦查取证后,发现本案 涉嫌刑事犯罪 ,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之前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如果行政拘留,拘留时间折抵刑期。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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