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而农村房屋依法也可以在村民之间流转,没有相关禁止或性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和以房抵债有效,殊无疑义。对非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一、规定,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二、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用农民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且等额本息还款。
借款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要抵押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所有权没有纠纷争议,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没有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4、除去抵押的房子外,借款者有稳定居住的地址,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5、借款人所在的集体组织要出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和处置;
6、用集体农民住房抵押的,需要找其他共有人提供书面同意。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183条 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195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