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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转外地被拒绝了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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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转外地被拒绝可以再次的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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