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一、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申请采矿权需要准备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