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