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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暴趣科技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向两人贩毒或者两次贩毒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酣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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