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应补偿农田,补偿标准需实际情况确定,农民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可通过信息公开、追责、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乡级负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县级交通部门指导监督。
法律分析
村里修路占农田应当要求补偿,农村修路占地的补偿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被占地的农民朋友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会将补偿款一次性给予农户。
修路占地如果不补偿可以先请求信息公开(公开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也可以直接请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在相关部门不依法作为的情况下,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至维权成功。
农村修路属于乡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拓展延伸
农田被农村修路占用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农田被农村修路占用后,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首先,他们可以向当地提出申诉,要求合理补偿或迁地安置。如果未能解决问题,农民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农民还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判决来追求经济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农民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如土地证、权属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对农田的合法所有权。此外,农民还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获得法律咨询和支持。总之,农田被农村修路占用后,农民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农田被农村修路占用后,农民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提出申诉,要求合理补偿或迁地安置。如果未能解决问题,农民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农民还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判决来追求经济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农民应准备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对农田的合法所有权。农民还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获得法律咨询和支持。通过这些途径,农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