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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认定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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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支认定标准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管、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2、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3、术语解释

(1)制式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支。

(2)全长:是指从管口部至托或机框(适用于无托的支)底部的长度。

仿真鉴定标准如下:

1、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4、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支:

(一)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

(二)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麻醉注射。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划定。

配置民用支的具体办法,由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时,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发给公务用持证件。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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