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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没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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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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